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甘人社通〔2025〕254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现将《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劳务派遣单位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加强劳务派遣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指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信用评价,纳入其归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差)五个等级,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数量的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按《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附件1)实行评分制。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60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上按照评价指标加减分后计算最终得分,相应确定信用等级。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的,为B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为C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其中,有直接认定为D级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D级。如得分大于等于80分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许可数量的20%,超过部分则按高低分自动列入B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
(一)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
(二)评价周期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评价周期被评价为D级的。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评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
(二)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
(三)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
评价为A+级的单位数量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本级行政许可A级数量的30%,如符合以上情形评为A+级的单位超过本行政区域内A级数量30%的,则按本评价年度高低分选取前30%评为A+级。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直接评为D级: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三)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四)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七)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八)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九)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在每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时,由劳务派遣单位自主提交《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附件2)及相关自评材料,进行自我评价。
(二)审核评价。各级许可机关审核自评材料,对照评价标准,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
(三)社会公示。信用等级审核评价结束后,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年度信用等级、异议受理方式等在本级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评价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被评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确需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重新公示;不改变拟评价信用等级的,不再另行公示。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的,由评价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用动态调整方式,评价当年反映的为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以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等理由提出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评价当年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核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由评价部门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以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可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减少日常劳动保障检查频次。
(二)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三)对有一年被评为D级或连续三年未开展业务未进行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未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的劳务派遣单位,各地在评价公示结果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评价工作与年度报告核验同步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2.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附件1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 评分标准 | 指标来源 | |
企业 资质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基础分为60分。 |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属于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加2分。 | |||
依法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并合格的,加2分。 | |||
良好信用信息 | 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及以上,加1分;1000万元及以上,加2分。 | 年度审计报告 |
经营场所办公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加1分;200平方米及以上,加2分;300平方米及以上,加3分。 | 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合同/实地查验 | ||
经营年限每满3年加1分,累计最多不超过3分。(非人力资源行业企业此项不加分) | 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或到期后未申请延续,又重新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企业,经营年限重新计算。 | ||
有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3分。 | 实地查看具备并已使用自行开发或购买的人力资源服务软件系统。 | ||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加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的,加2分。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的,加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的,加2分。 | 持证人员以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 | ||
劳动用工 | 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的,加2分;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加2分。 | ||
制度建设 |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教育培训,每培训一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 开展培训资料 |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加2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加2分。 | 上级党组织、工会批复 |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有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加1分;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台账,加2分。 | 成立文书、人员配备、办公场所、争议调解台账 | ||
不良信用信息 | 非正常经营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信息变更的,扣2分。 | 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扣3分。 | |||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的,扣3分。 | 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 | ||
注册资本减少小于200万元的,扣10分。 | 年度审计报告 | ||
单位失联的,扣10分;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扣10分。 | |||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扣3分 | |||
违规派遣 | 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扣3分。 | ||
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节较轻的,扣2分;情节较重的,扣5分。 |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扣5分。 | |||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扣10分;向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动者的,扣10分;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扣10分。 | |||
违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扣10分。 | |||
劳资纠纷 | 发生劳动争议投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扣2分。 | ||
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且裁决败诉的,5件以下扣2分,5件以上扣5分。 | |||
其他 | 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未建立安全监管措施的,每个用工单位扣3分。 | ||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扣5分。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1次行政处罚的,扣10分。 | |||
存在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动保障不良信息情形的,每个不良信息扣2分。 | |||
否定指标(直接评为D级)
| 违法违规行为 |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 |||
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 |||
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 |||
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 |||
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 |||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群体 事件 |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其他 | 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备注:1.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加分项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审核机构已掌握相关资料信息的,可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实地核验的加分项,审核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后进行评分。
2.设立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存在扣分项的纳入总公司扣分项中。
3.指标来源项未注明的,为人社部门平时监管中掌握信息。
附件2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 年)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 | 指标名称 | 评价细则及分值 | 自评 分值 | 终评 分值 |
初始分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60分)。 | |||
加分项 | 企业资质 |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属于人力资源行业的企业(2分)。 | ||
依法参加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核验并合格(2分)。 | ||||
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实缴)500万元及以上(1分),1000万元及以上(2分)。 | |||
经营场所办公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1分),200平方米及以上(2分),300平方米及以上(3分)。 | ||||
经营年限每满3年加1分,累计最多不超过3分(非人力资源行业企业此项不加分)。 | ||||
有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信息管理系统(3分)。 | ||||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人力资源管理师证(2分)。 单位2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1分),5名以上人员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证(2分)。 | ||||
劳动用工 | 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100%(2分);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2分)。 | |||
制度建设 | 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教育培训,每培训一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 |||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2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2分)。 | ||||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有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1分),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台账(2分)。 | ||||
减分项 | 非正常经营 | 不及时办理许可证信息变更(2分)。 | ||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3分)。 | ||||
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3分)。 | ||||
注册资本减少小于200万元(10分)。 | ||||
单位失联的(10分);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10分)。 | ||||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未按规定程序备案(3分)。 | ||||
违规派遣 | 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支付、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3分)。 | |||
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节较轻(2分),情节较重(5分)。 | ||||
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5分)。 | ||||
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10分);向其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劳动者(10分);派遣非全日制用工(10分)。 | ||||
违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10分)。 | ||||
劳资纠纷 | 发生劳动争议投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分)。 | |||
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且裁决败诉的,5件以下扣2分,5件以上扣5分。 | ||||
其他 | 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未建立安全监管措施的,每个用工单位扣3分。 | |||
社会保险稽核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5分)。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1次行政处罚(10分)。 | ||||
存在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动保障不良信息情形的,每个不良信息扣2分。 | ||||
直接评为D级
| 违法违规行为 | 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向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专职消防员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 ||||
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又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资质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 ||||
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 ||||
骗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 | ||||
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 ||||
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 ||||
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许可证行为的。 | ||||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 ||||
群体事件 | 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
其他 | 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
总计得分 |
注:1.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加分项的,应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审核机构已掌握相关资料信息的,可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实地核验的加分项,审核机构应进行实地 核验后进行评分。
2.设立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存在扣分项的纳入总公司扣分项中。
人社厅发〔202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要求,积极推动个人创业“一件事”高效办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推动高效办理就业创业证申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创业补贴申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纳税人信息确认“一件事”,作为支持个人创业、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的重要抓手,系统梳理本地劳动者创业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优化经办流程,强化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强化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个人创业便利快捷。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一次办”服务流程。从创业者视角出发,将个人创业相关的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同步办理,实现“一次办”(办理流程参考图见附件)。人社部门要积极受理个人创业相关政务服务事项,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对应办理就业创业证申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通过12333政务服务平台主动告知创业补贴政策内容和经办渠道。对达到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通过“直补快办”方式及时兑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网通办”平台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推送。税务部门接收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做好纳税人信息确认。
(二)畅通“一网办”信息系统。对个人创业“一件事”涉及事项的经办系统和共享数据需求进行梳理摸底,形成可同步办理的事项目录,基于各地业务经办服务平台,提供智能办理服务,支持各后续部门同步完成提示提醒,实现各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及时流转、如期反馈”,为创业者提供业务办理进度通知或查询服务。要加快线上服务平台建设和升级,打造更多“线上办”“掌中办”应用场景,努力提升服务便捷度。
(三)完善“一站办”联动机制。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推动将个人创业“一件事”涉及事项纳入集中办理,联动各部门服务窗口,实现统一受理、一站联办。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在完成本部门服务事项业务经办同时,要主动提示创业者办理后续关联服务事项。有条件的地方,要在“一站”办理基础上实现“一柜”办理,加快推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四)优化“一张表”申请材料。简化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事项涉及的各项表单材料,优化整合申请材料“一张表”的内容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方通用”。对各服务事项按照“能简则简、应减尽减”原则,明确必需提交采集的材料和数据,对可以通过跨部门共享或核验方式获取的材料和数据等信息,创业者个人无需重复提交。
(五)编制“一单清”服务指南。逐项明确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责任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形成个人创业“一件事”目录清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创业者需求,增加纳入目录清单的服务事项。针对纳入目录清单的服务事项,编制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指南,细化受理条件、办理窗口、经办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等事项,为创业者提供“一单清”办事指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创业者获得感、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抓手,提高工作重视程度,坚持规范性与便捷性相统一,切实将工作落细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落实职责,强化工作合力。要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定期督导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调度。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个人创业“一件事”的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让创业者充分享受服务便利,进一步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
附件:个人创业“一件事”办理流程参考图(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甘人社通〔2025〕15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社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民主程序。企业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实施办法、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保证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报酬权。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驾驶员和部分值班、保卫、装卸、保管、长驻外埠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制定超出合理劳动量的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不能作出类似标准工时制的考勤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劳动者。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航空、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中,部分设备需要连续运行不能中断作业及部分担负设备维检任务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连续作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轮班作业劳动者白班、中班、夜班班次工作量均衡。
第十条 对需轮班作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班次轮换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避免因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过度疲劳、职业病和生产安全问题。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驻甘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实行特殊工时的,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获得批准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批复文件,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予以接收并纳入有关监管服务范围。国有控股省属企业及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国有控股的市(州)、县(区)属企业及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特征说明、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等办法。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需提供该岗位的排班计划安排。非首次申请的企业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在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和本单位特殊工时管理办法(附件2)。
(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提交工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决定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申请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期限不应超过三年。首次申请企业审批期限不超过两年,上一审批周期制度执行规范、无劳动争议、未发生举报投诉且未监测到劳动用工风险的企业再次申请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批复结果,告知相关岗位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实行期限已满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企业自行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章 事后监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建立特殊工时审批档案,定期梳理审批时效即将到期的企业名单,及时了解企业续申意向,提醒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建立出勤台账,登记工种岗位、出勤人员、工作时长、综合计算周期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汇总计算工作总时长,按照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开展轮休调休和工资发放工作。出勤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轮班制但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特点的岗位,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连续24小时)的标准工时原则要求合理排班,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甘劳社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参考文本)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附件1:
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参考文本)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请核查批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写明企业的行业性质、经营是否正常等。
二、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部分是审批的关键依据,应尽量详细地说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一)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工作,集中工作期间工时如何安排(每天工作小时数、周或月工作天数),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安排休息。轮班工作制岗位需提供岗位排班计划。
三、休息休假及权益保障
(一)休息休假安排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休息休假安排及轮休调休办法。
(二)工资支付方式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超时工作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四、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
(一)写明各岗位工时与休息休假统计情况,超时工作加班费支付情况等。
(二)附本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1.企业工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包括会议纪要、签到表、会议照片等相关会议资料复印件)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为完善本公司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 xx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人社部门批复函)等,结合公司实际,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职工,不得扩大批复确定的实施岗位范围。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一)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休息保障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全年休息时间不少于x天,原则上不要求日常考勤,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单位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排班计划(见附件)。在每个综合计算周期末明确下一周期各类班次和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班次或员工安排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调整安排,做好台账记录。
(四)综合计算周期分别为月、季、年的岗位,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不超过165.36小时、496小时、1984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保证员工每x天至少有x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如因交通不便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满足休息日要求的,可在征求员工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安排。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总时长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总时长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计算总工时,依法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四班三倒)
日期/班次 | 夜班 | 白班 | 中班 | 休息 |
1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3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4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5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6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7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8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9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0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1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12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13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14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15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16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17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8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9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0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1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22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23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24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25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6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7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8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9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30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备 注 | 夜班:22:00-6:00;白班:6:00—14:00;中班:14:00-22:00 运行班组按照四班设置,每天工作8小时,连续工作6天,休息2天。 |
附件3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 主管部门 | |||||||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
在岗职工总人数 | 拟申请特殊工时岗位 总人数 | ||||||||
经办人员 | 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 ||||||||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概述 | 涉及人数 | 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勾选符合条件项目) | 休息时间安排 | |||||
例:销售员 | 例: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 □根据职责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无考勤要求。 □工作任务需要机动作业,只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无考勤要求。□劳动者在工作量和工作开展方式方面具有较高自由度和自主权,无考勤要求。 □其他 (需具体描述说明) | □安排年休假 天 □平均每周休息 天 □其他 (需具体描述休息安排) | ||||||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概述 | 涉及人数 | 计算周期 | 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点 (勾选符合条件项目) | 休息时间安排 | ||||
例:项目施工技术员 | 从事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管理及监督等 | □受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集中时间作业。 □淡旺季工作量不均衡,旺季工作时间长,淡季工作时间短,在淡季集中调休。 □生产设备需连续运行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集中调休。 □其他 (需具体描述说明) | □安排年休假 天 £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周/月)休息 天 £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天工作 小时 □其他 (需具体描述休息安排) | ||||||
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职工执行民主程序情况 | |||||||||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 涉及职工 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人,同意本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人。 |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 涉及职工 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人,同意本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人。 |
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不够填写时可自行加页。
甘人社通〔2025〕138号
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工信和数据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现将《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教 育 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营造以创新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生态,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根据人社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1.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及时跟踪了解享受资金补贴政策的创业主体运营发展情况,强化对重点群体以及成长性好的创业主体政策落实力度。(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创业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信用贷款、创业扶持贷款投放,积极满足创业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鼓励经办银行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压缩审核发放时限,提升贷款便利度。大力推广“陇原惠岗贷”“陇原创业贷”业务,鼓励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见贷即保”业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持续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快释放减负稳岗政策红利。支持创业主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创业社保制度,认真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创业主体能力水平
4.培育提升创业能力。支持职业学校开展面向不同创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组织开展GYB、SYB创业培训,开展多样化创业训练营活动,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大赛、职业规划大赛及职业技能大赛,不断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其他乡村振兴骨干人员,提升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创业技能。(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创业培训赋能。加强创业培训规范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组织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参加创业意识、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组织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创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区分不同类别给予培训补贴。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技能+创业”“劳务品牌+创业”等培训模式,探索开发应用型创业培训课程。持续开展创业培训讲师市场化培养,建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的师资要求,提升创业培训质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创业实践锻炼。实施创业者培育行动,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农民工返乡创业平台及入驻入孵的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者进行实践锻炼,积累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鼓励高校与地方企业共建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参与企业项目运营,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好岗位实习。(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培育扶持
7.提升创业孵化载体质量。完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制度,发布创业孵化平台名录,加强孵化平台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依托东西部协作,与省内外城市积极开展创业孵化载体共建共享,推广“飞地孵化”、设立分园区等模式,提升孵化载体建设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建设“创业空间”“创客驿站”等创业服务载体,加强各类创业载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创业信息发布、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解读、创业指导于一体的精准服务平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创业孵化服务环境。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加速培育优质中小微企业等创业主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科技含量足、成长空间大的创业创新成果转化中心,重点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试点开展跟踪扶持模式。建设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库,征集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给予“跟踪陪跑”帮扶。对接创业导师进行定点定期指导,联系投融资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借助融媒体平台加强商业推广,帮助项目转化落地和发展壮大。鼓励高校联合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为重点创业项目提供场地及孵化支持,助力优秀项目转化落地。允许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市场主体登记3年内的创业重点群体。(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创业服务保障体系
10.激发返乡人才创业活力。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培养一批青年返乡创业带头人,打造一批甘肃特色的返乡创业品牌,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围绕特色产业、家政服务、现代制造等领域开展“一县一品”劳务品牌培育工作。加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出更多共享、共创、共赢的合作和创业机会,全力提升创业就业支撑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入乡创业,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持续打造一流创业环境。加快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创业“一件事”,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强化数字赋能,依托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提交,多端获取,提供全场景菜单式服务,实现个人创业“一件事” 高效办成。推动《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标准落地实施,健全公共创业服务制度,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加力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保障措施。做实做细“大数据+铁脚板” 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各类帮扶政策,为创业失败对象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就业创业帮扶。(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创业服务指导。加强创业指导团队建设,从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中择优聘任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导师库,建立定点联系服务和集中服务等机制,开展“‘慧’聚陇原创业专家基层行”活动,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向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咨询指导、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推动优秀创业项目成长落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宣传、用工指导、人才招聘、组织关系管理、矛盾纠纷化解等人力资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面向创业主体组织专场招聘或发展专业性人才市场,切实增强人力资源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辟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带动就业多的企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攻克重大技术难题的人才,以及企业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开通职称评价“直通车”,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模式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社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丰富多元创业创新活动
14.组织创业活动汇聚资源。持续开展“源来好创业”“直播带岗”资源对接服务活动,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和牛肉拉面、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组织细分化、精准化的对接活动。健全创业创新大赛工作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参加全国性的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人才招聘等活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大赛,广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集市、创业成果推介等地方特色活动,鼓励市州、县区之间跨区域互助合作,建立区域创业联盟,促进优质创业资源共享。(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选树推广创业促进就业典型。加大重点群体创业典型发现培养力度,选树一批创业先进典型,并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形成“评选、跟踪、扶持”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创新宣传方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传播,线上宣传和线下活动相结合,发布推广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和服务活动等信息,推广创业促进就业典型人物事迹和特色工作亮点,讲好创业故事,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关心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区域创业互助合作。推动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开展跨区域创业合作,加快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集群,壮大县域创业经济规模,增强就业创业集聚效应。以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载体,加快提升园区产业带动就业创业能力。(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统筹、加强协同配合,创新服务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政策效能,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甘政发〔2025〕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第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按其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面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征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征地比例为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浮7%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为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组成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内容,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最终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征地面积、承包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地比例等进行复审后,由人社部门据实结算。
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申请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0日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加强预存资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9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障落地实效。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积极借鉴庆阳市及其他先行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有序推进。
二、创新宣传模式,加强普及推广。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维度的宣传矩阵,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综合运用一图读懂、视频展播等创新形式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措施,同时,在人社、金融经办大厅设立个人养老金政策咨询窗口,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政策信息精准触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接地气、多样化的宣讲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政策解读。要充分发挥社保经办机构贴近单位和群众的优势,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等活动,推动政策直达企业、机关、园区、校园等各个领域。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充分挖掘网点分布广泛等有利条件,通过官网专题推送、微信公众号定期更新、张贴宣传海报、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多元途径,全方位、持续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知晓度、认可度和参与度。
三、强化监管责任,确保运行安全。各市州人社、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运行、金融行业平台运营、个人养老金产品经营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穿透式监管,确保制度运行有规可依、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
四、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参与体验。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市州有关部门要精准理解和把握个人养老金制度功能定位,坚持政府引导,促进个人养老金有序发展。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养老金的核实、领取等经办服务工作,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服务水平,健全服务渠道,细化办理流程,做好风险提示,切实保障好参加人的个人权益,不断提升服务便利性和群众满意度。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2025年3月10日
相关链接:甘肃全面推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