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甘人社通〔2025〕156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社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等企业内部民主程序。企业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实施办法、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保证特殊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休息休假权和劳动报酬权。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驾驶员和部分值班、保卫、装卸、保管、长驻外埠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六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制定超出合理劳动量的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劳动者不能作出类似标准工时制的考勤要求,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劳动者。
第七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八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航空、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中,部分设备需要连续运行不能中断作业及部分担负设备维检任务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连续作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轮班作业劳动者白班、中班、夜班班次工作量均衡。
第十条 对需轮班作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班次轮换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避免因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而导致过度疲劳、职业病和生产安全问题。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驻甘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实行特殊工时的,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获得批准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批复文件,所在地人社部门应予以接收并纳入有关监管服务范围。国有控股省属企业及在省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国有控股的市(州)、县(区)属企业及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企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附件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特征说明、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安排、休息休假和工资支付等办法。对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需提供该岗位的排班计划安排。非首次申请的企业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在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和本单位特殊工时管理办法(附件2)。
(二)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提交工会决议,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岗位职工的联名意见。
(三)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决定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因申请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指派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期限不应超过三年。首次申请企业审批期限不超过两年,上一审批周期制度执行规范、无劳动争议、未发生举报投诉且未监测到劳动用工风险的企业再次申请可延长至三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批复结果,告知相关岗位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工单位需要在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十九条 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实行期限已满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新企业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未经人社部门审批,企业自行实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应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第五章 事后监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和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建立特殊工时审批档案,定期梳理审批时效即将到期的企业名单,及时了解企业续申意向,提醒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应加强管理,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注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建立出勤台账,登记工种岗位、出勤人员、工作时长、综合计算周期等,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汇总计算工作总时长,按照综合计算工时相关规定开展轮休调休和工资发放工作。出勤台账保存期应不少于有效期满后2年。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轮班制但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特点的岗位,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连续24小时)的标准工时原则要求合理排班,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符合特殊工时工作制实行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行政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甘劳社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参考文本)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附件1:
xx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
(参考文本)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申请对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现将主要情况说明如下,请核查批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写明企业的行业性质、经营是否正常等。
二、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部分是审批的关键依据,应尽量详细地说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一)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哪些岗位因何原因需要实行以(周、月、季、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岗位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工作,集中工作期间工时如何安排(每天工作小时数、周或月工作天数),在哪些时间段集中安排休息。轮班工作制岗位需提供岗位排班计划。
三、休息休假及权益保障
(一)休息休假安排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休息休假安排及轮休调休办法。
(二)工资支付方式
写明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超时工作加班工资支付办法。
四、上一行政许可期特殊工时执行情况
(一)写明各岗位工时与休息休假统计情况,超时工作加班费支付情况等。
(二)附本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管理办法。
附件:1.企业工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包括会议纪要、签到表、会议照片等相关会议资料复印件)
2.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公司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为完善本公司特殊工时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对 xx公司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人社部门批复函)等,结合公司实际,经第 届职工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职工,不得扩大批复确定的实施岗位范围。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一)以月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二)以季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岗位:xxx(按批复函岗位内容填写)。
三、休息保障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全年休息时间不少于x天,原则上不要求日常考勤,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员工,单位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排班计划(见附件)。在每个综合计算周期末明确下一周期各类班次和员工休息时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调整班次或员工安排的,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调整安排,做好台账记录。
(四)综合计算周期分别为月、季、年的岗位,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分别不超过165.36小时、496小时、1984小时,平均每月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201.36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保证员工每x天至少有x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日。如因交通不便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满足休息日要求的,可在征求员工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安排。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总时长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总时长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计算总工时,依法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
附件
综合计算工时排班表(四班三倒)
日期/班次 | 夜班 | 白班 | 中班 | 休息 |
1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3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4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5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6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7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8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9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0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1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12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13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14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15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16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17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8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19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0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1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22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23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24日 | 三值 | 四值 | 一值 | 二值 |
25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6日 | 二值 | 一值 | 四值 | 三值 |
27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8日 | 一值 | 三值 | 二值 | 四值 |
29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30日 | 四值 | 二值 | 三值 | 一值 |
备 注 | 夜班:22:00-6:00;白班:6:00—14:00;中班:14:00-22:00 运行班组按照四班设置,每天工作8小时,连续工作6天,休息2天。 |
附件3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
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 主管部门 | |||||||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
在岗职工总人数 | 拟申请特殊工时岗位 总人数 | ||||||||
经办人员 | 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 ||||||||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概述 | 涉及人数 | 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勾选符合条件项目) | 休息时间安排 | |||||
例:销售员 | 例:从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 | □根据职责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无考勤要求。 □工作任务需要机动作业,只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无考勤要求。□劳动者在工作量和工作开展方式方面具有较高自由度和自主权,无考勤要求。 □其他 (需具体描述说明) | □安排年休假 天 □平均每周休息 天 □其他 (需具体描述休息安排) | ||||||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概述 | 涉及人数 | 计算周期 | 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点 (勾选符合条件项目) | 休息时间安排 | ||||
例:项目施工技术员 | 从事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管理及监督等 | □受季节等因素影响,需要集中时间作业。 □淡旺季工作量不均衡,旺季工作时间长,淡季工作时间短,在淡季集中调休。 □生产设备需连续运行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集中调休。 □其他 (需具体描述说明) | □安排年休假 天 £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周/月)休息 天 £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每天工作 小时 □其他 (需具体描述休息安排) | ||||||
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职工执行民主程序情况 | |||||||||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 涉及职工 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人,同意本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人。 |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 | 涉及职工 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协商 人,同意本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人。 |
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不够填写时可自行加页。
甘人社通〔2025〕138号
各市(州)人社局、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工信和数据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现将《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教 育 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四创联动支持体系,营造以创新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生态,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根据人社部等7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1.落实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帮助创业者降低启动成本、减轻经营负担。及时跟踪了解享受资金补贴政策的创业主体运营发展情况,强化对重点群体以及成长性好的创业主体政策落实力度。(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创业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信用贷款、创业扶持贷款投放,积极满足创业主体合理融资需求。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鼓励经办银行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压缩审核发放时限,提升贷款便利度。大力推广“陇原惠岗贷”“陇原创业贷”业务,鼓励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率,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见贷即保”业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稳岗扩岗支持力度。持续开展“援企稳岗·服务千企”行动,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加快释放减负稳岗政策红利。支持创业主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创业社保制度,认真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创业主体能力水平
4.培育提升创业能力。支持职业学校开展面向不同创业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创新创业课程建设,组织开展GYB、SYB创业培训,开展多样化创业训练营活动,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大赛、职业规划大赛及职业技能大赛,不断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其他乡村振兴骨干人员,提升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创业技能。(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创业培训赋能。加强创业培训规范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组织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参加创业意识、网络创业、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课程,提升项目选择、市场评估、资金预测、创业计划等能力。组织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和扩大企业的培训课程,健全管理体系,制定发展战略,抵御外部风险,稳定创业经营,扩大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区分不同类别给予培训补贴。围绕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创新“技能+创业”“劳务品牌+创业”等培训模式,探索开发应用型创业培训课程。持续开展创业培训讲师市场化培养,建立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性创业培训的师资要求,提升创业培训质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创业实践锻炼。实施创业者培育行动,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农民工返乡创业平台及入驻入孵的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者进行实践锻炼,积累创业经验和创业资源。鼓励高校与地方企业共建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参与企业项目运营,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好岗位实习。(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创业孵化培育扶持
7.提升创业孵化载体质量。完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管理制度,发布创业孵化平台名录,加强孵化平台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依托东西部协作,与省内外城市积极开展创业孵化载体共建共享,推广“飞地孵化”、设立分园区等模式,提升孵化载体建设水平。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建设“创业空间”“创客驿站”等创业服务载体,加强各类创业载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创业信息发布、创业政策法规咨询解读、创业指导于一体的精准服务平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优化创业孵化服务环境。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开放共享,加速培育优质中小微企业等创业主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企业参与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科技含量足、成长空间大的创业创新成果转化中心,重点培树产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典型,以点带面,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省级创业孵化平台,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试点开展跟踪扶持模式。建设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库,征集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给予“跟踪陪跑”帮扶。对接创业导师进行定点定期指导,联系投融资机构提供金融支持,借助融媒体平台加强商业推广,帮助项目转化落地和发展壮大。鼓励高校联合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为重点创业项目提供场地及孵化支持,助力优秀项目转化落地。允许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提供给市场主体登记3年内的创业重点群体。(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创业服务保障体系
10.激发返乡人才创业活力。引导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总结推广返乡创业工作经验,培养一批青年返乡创业带头人,打造一批甘肃特色的返乡创业品牌,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围绕特色产业、家政服务、现代制造等领域开展“一县一品”劳务品牌培育工作。加力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出更多共享、共创、共赢的合作和创业机会,全力提升创业就业支撑能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入乡创业,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持续打造一流创业环境。加快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个人创业“一件事”,坚持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强化数字赋能,依托甘肃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端提交,多端获取,提供全场景菜单式服务,实现个人创业“一件事” 高效办成。推动《公共创业服务规范》标准落地实施,健全公共创业服务制度,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做好再创业帮扶保障服务,加力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保障措施。做实做细“大数据+铁脚板” 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各类帮扶政策,为创业失败对象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就业创业帮扶。(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提供创业服务指导。加强创业指导团队建设,从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中择优聘任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导师库,建立定点联系服务和集中服务等机制,开展“‘慧’聚陇原创业专家基层行”活动,将创业指导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向创业者提供社会培训、咨询指导、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推动优秀创业项目成长落地。(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宣传、用工指导、人才招聘、组织关系管理、矛盾纠纷化解等人力资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面向创业主体组织专场招聘或发展专业性人才市场,切实增强人力资源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辟人才职称评价绿色通道,对带动就业多的企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攻克重大技术难题的人才,以及企业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开通职称评价“直通车”,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模式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省人社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丰富多元创业创新活动
14.组织创业活动汇聚资源。持续开展“源来好创业”“直播带岗”资源对接服务活动,面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和牛肉拉面、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组织细分化、精准化的对接活动。健全创业创新大赛工作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参加全国性的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人才招聘等活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大赛,广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集市、创业成果推介等地方特色活动,鼓励市州、县区之间跨区域互助合作,建立区域创业联盟,促进优质创业资源共享。(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选树推广创业促进就业典型。加大重点群体创业典型发现培养力度,选树一批创业先进典型,并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形成“评选、跟踪、扶持”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开展创业促就业宣传,创新宣传方式,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传播,线上宣传和线下活动相结合,发布推广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和服务活动等信息,推广创业促进就业典型人物事迹和特色工作亮点,讲好创业故事,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关心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区域创业互助合作。推动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开展跨区域创业合作,加快培育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集群,壮大县域创业经济规模,增强就业创业集聚效应。以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打造“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全链条载体,加快提升园区产业带动就业创业能力。(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统筹、加强协同配合,创新服务举措、优化经办流程,提升政策效能,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甘政发〔2025〕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坚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四)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第五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九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按其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面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征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征地比例为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上浮7%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报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为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和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
第十四条 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应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
第十五条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足额缴纳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组成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在收到征地批复文件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内容,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最终涉及被征地农民人员信息、征地面积、承包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征地比例等进行复审后,由人社部门据实结算。
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申请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申请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第十八条 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30日内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征地未获批准的,所在地区人社部门将预存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二十条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加强预存资金管理,提升经办服务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征地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2月1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5〕9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障落地实效。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积极借鉴庆阳市及其他先行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有序推进。
二、创新宣传模式,加强普及推广。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维度的宣传矩阵,整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资源,综合运用一图读懂、视频展播等创新形式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措施,同时,在人社、金融经办大厅设立个人养老金政策咨询窗口,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政策信息精准触达。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接地气、多样化的宣讲活动,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政策解读。要充分发挥社保经办机构贴近单位和群众的优势,结合“社保服务进万家”等活动,推动政策直达企业、机关、园区、校园等各个领域。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充分挖掘网点分布广泛等有利条件,通过官网专题推送、微信公众号定期更新、张贴宣传海报、电子屏滚动播放等多元途径,全方位、持续性地开展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知晓度、认可度和参与度。
三、强化监管责任,确保运行安全。各市州人社、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运行、金融行业平台运营、个人养老金产品经营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穿透式监管,确保制度运行有规可依、规范有序、风险可控。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强化风险防控机制,对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安全稳健运行。
四、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参与体验。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各市州有关部门要精准理解和把握个人养老金制度功能定位,坚持政府引导,促进个人养老金有序发展。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养老金的核实、领取等经办服务工作,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市州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持续优化服务水平,健全服务渠道,细化办理流程,做好风险提示,切实保障好参加人的个人权益,不断提升服务便利性和群众满意度。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2025年3月10日
相关链接:甘肃全面推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
甘政办发〔2025〕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实施方案》《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实施方案》《改造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实施方案》《万名困难家庭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实施方案》《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关爱行动项目实施方案》《10万名适龄女童HPV疫苗接种实施方案》《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等10件为民实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七有”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为民实事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下足“绣花”功夫、倾注“工匠”精神,一件接着一件、一年接着一年办实办好。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实化牵头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切实以真抓的实劲、善抓的巧劲、常抓的韧劲,把群众身边的大事小情解决好,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强化资金监管,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困难问题,真正把为民实事办成精品工程、阳光工程、德政工程。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支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
“强县中”项目,主要通过改善办学薄弱环节,重点是校舍建设、实验室配置及使用、图书馆建设、体育和生活设施配置,提升基础办学能力;加强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是名优校长引进培养培训、名优和骨干教师引进培养培训、教师职称评聘,提升核心竞争能力;激发学校办学活力,重点是规范办学行为、办学质量评价、学生发展评价、深化教研改革,提升内涵发展能力;深化数智赋能,重点是国家和省级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应用、智慧校园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以能力提升促进县中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更好满足群众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美好期盼。
(二)在有建设需求且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市(州)城区增补义务教育阶段学位2万个,建设指标到区(市)。
“增学位”项目,主要是与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相结合,通过资源整合和教室功能优化等,加大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供给,适应人口变化和新型城镇化。
二、资金安排
省级统筹安排资金6.5亿元,其中:统筹2025年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4亿元,支持20个县(市、区)各1所普通高中提升办学水平和能力;统筹2025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省级补助资金2.5亿元,用于增补市(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2月)。市、县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由市级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强县中”项目学校要对照县中振兴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引进、校长教师培训、提高办学品质、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提升数字化水平的计划或方案,明确年度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快促进县中整体发展能力提升。
(二)审批阶段(3—4月)。市、县成立工作专班,打足“提前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落实优惠政策。按照规定先期启动征地、立项审批、招投标等工作,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环节实施并联审批,4月底前完成项目设计、审批和招投标等工作。
(三)实施阶段(5—11月)。市、县政府指导项目单位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高海拔地区要加快项目进度,抢抓项目施工黄金期。“增学位”项目8月底前学位增补到位;“强县中”项目11月底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新入职教师中有20%以上的公费师范毕业生,学生必做实验和教师演示实验开出率达到100%,学业水平考试各科平均合格率达到90%以上,校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全覆盖,每校至少建成1间智慧教室,国家和省级智慧教育平台应用全覆盖,省教育厅适时组织人员实地检查。
(四)验收阶段(12月)。12月10日前,市、县政府组织力量对2025年中小学“强县中增学位”工程进行结项验收并形成报告,由市级教育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对标《甘肃省县域普通高中振兴工程评价指标》,从“提升校长能力、建强师资队伍、提升办学品质、强化教研支撑、提升智慧教育水平”等方面对项目学校进行综合评估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雷思维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国珍 省教育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市(州)政府
实施单位: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市(州)政府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使用好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在有效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落实人才引进、师资培训、组织教研、数字化建设等经费保障。
(三)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项目审批“网报制”、市县责任“包抓制”、项目进度“周报制”、项目开工“台账制”、项目推进“通报制”、项目竣工“销号制”等机制,做到责任到人、进度管控。
(四)强化督促指导。严把项目申报审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关口,严防基建、物资采购等领域发生腐败问题。项目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强县中”学校清单
2.“增学位”指标清单
附件1
“强县中”学校清单
附件2
“增学位”指标清单
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及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目标任务。
采取省级财政适当补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支持1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项目实施期限3年。
项目人员范围:未就业的甘肃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内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愿意在甘肃就业的省内院校新疆、西藏籍少数民族毕业生。省内涉藏地区毕业生可放宽至普通中专学历。本方案中的“未就业”以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判断标准。
项目单位范围:县级及以下教育、卫生机构,街道社区、基层站所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十大生态产业相关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上述属事业单位性质的,参加项目人员不占事业编制,按临聘人员管理,签订劳动合同。
(二)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3年共安排资金5.4亿元。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人员生活补贴,补贴期限3年。
(三)实施步骤。
1.确定目标任务(4月底前)。发布项目公告,向市(州)、兰州新区分解下达目标任务。
2.开展供需对接(5—8月)。市、县宣传解读项目政策,接受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报名,审核、发布岗位信息。8月底前,组织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对接、自由选择,签订劳动合同。
3.组织人员上岗(9月)。用人单位组织项目招聘人员上岗,建立管理台账。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招聘指标将生活补贴资金拨付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名单,将生活补贴按月发放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4.进行总结评估(12月底前)。11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市、县政府指导人社部门在12月底前对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保障。
1.靠实工作责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项目实施。
2.严格执行政策。参与项目的用人单位必须与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报酬;项目补贴期内,允许项目人员参加各类政策性岗位、脱产研究生等招录(聘)考试。对项目人员离岗出现指标空缺的,市(州)、县(市、区)结合剩余补贴资金情况进行递补,递补人员同样享受3年补贴政策。
招聘的毕业生可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验;项目期满,与用人单位协商是否留用,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或创业,项目期不再延长;因用人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由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再次招聘进入,继续享受应享未享月数补贴政策。
3.强化督促指导。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规范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督促做好政策执行、补贴发放、任务落实。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聘用人员管理,严把用人单位资格关、聘用人员条件关、补贴发放审核关,保障各项政策待遇全面落实。
二、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
(一)目标任务。
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其中:兰州市7万人、嘉峪关市0.6万人、金昌市0.9万人、酒泉市1.3万人、张掖市1.9万人、武威市1.7万人、白银市2.4万人、天水市3.9万人、平凉市2.4万人、庆阳市2.4万人、定西市1.6万人、陇南市1.4万人、临夏州1.7万人、甘南州0.4万人、兰州新区0.4万人。
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通过各类单位招聘录用、从事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以及灵活就业等渠道,在全省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二)资金安排。
通过2025年中央财政下达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等途径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困难学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支持和促进劳动者在城镇实现就业。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1.工作调度。2月开始,省人社厅按月对各市(州)工作进展进行调度督促,强化数据质量管控,确保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2.检查验收。12月中下旬完成目标任务。市、县政府指导人社部门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检查验收。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
部门责任领导:周丽宁 省人社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配合单位:省政府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要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按月调度核查,及时审核汇总数据。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规范管理使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2.促进扩容提质。加大市场主体稳岗扩岗力度,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着力提升劳动者就业技能,持续推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化就业公共服务供给。
3.突出重点群体。持续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市场化就业渠道,通过基层就业项目、政策性岗位、鼓励创业等多种方式帮助实现就业。加强省外、省内劳务协作,促进农民工特别是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适应性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持续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兜牢残疾人就业底线。精准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落实好“一人一档一策”帮扶举措,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4.规范就业统计。常态化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把好数据录入质量关。严格落实就业统计制度规定,依托“大就业”信息系统加强数据比对核查,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数据真实准确。
改造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
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改造建设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改造提升方式,建设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
二、功能标准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应具备以下功能:
1.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服务中心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2.休闲娱乐。配建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3.日托全托。根据实际设置护理型床位,具体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为有短期入住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托全托等照料护理服务。
4.医疗康复。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能力评估、康复理疗、慢病诊疗、术后康复护理等服务。
5.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家政等服务。
6.资源链接。及时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发挥服务转介、资源链接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选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原则,由乡、村两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使用面积不做硬性规定。应具备以下功能:
1.供餐助餐。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厨房、餐厅,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村中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休闲娱乐。配建日常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
有条件的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拓展其他服务。
三、运营管理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运营主体。采取公办公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可由乡镇政府运营,也可通过招标委托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
2.监管责任。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重点对内部管理、安全生产、作用发挥、资产运转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资产台账,明确产权归属,加强委托运营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运营方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服务以及消防、食品、设备等安全管理情况。
3.成本管理。在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其他人员提供经营服务,增强造血能力,推动可持续发展。
4.服务收费。提供微利服务,合理确定供餐、送餐、上门服务等项目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
1.运营主体。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村“两委”要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基本情况和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开展养老服务。
2.监管责任。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
3.成本管理。有条件的通过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志愿服务、村民互助、面向社会其他人员提供经营服务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发展。
4.互帮互助。积极倡导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互帮互助、互相服务。同时,推动邻里互助、志愿者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四、资金安排
(一)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省、市、县按照5∶3∶2的比例,对每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3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15亿元,一次性下达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要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
(二)村级互助幸福院。省、市、县三级按照5∶3∶2的比例,对每个村级互助幸福院补助20万元。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0.3亿元,一次性下达项目所在市(州),市、县两级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村级互助幸福院改造建设和服务设施配套。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2月)。市(州)、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筹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3—10月)。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资金配套、投标、项目施工等工作。市、县民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三)验收阶段(11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市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估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实地验收、综合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质量、设施配套、服务功能以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四)运营阶段(12月底前)。市、县民政部门指导督促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级互助幸福院投入运营、开展服务,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组织岗前培训。同时,认真梳理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12月2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
六、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苟保平 省民政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七、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民政厅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查协调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州)政府负责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县(市、区)政府负责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杜绝专项资金滞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把工程质量。项目建设中,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工程质量建设有关要求,督促施工方严格把控原材料、施工、设施设备等质量。项目验收中,市、县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建筑主体、适老化建设、消防安全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把关,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资金待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予以支付。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市民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现场跟踪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分解表
附件
100个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
300个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任务分解表
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资助困难家庭子女普通高校入学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具有甘肃户籍且在甘肃省内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困难家庭子女进行学业资助。包括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2025级新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2025级新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
二、资金安排
根据全省近四年高考适龄人数和困难家庭学生实际资助数据,资助资金59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5500万元,团省委向社会募集资金400万元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2—7月)。通过主流媒体以及省、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团属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资助政策。
(二)社会筹资(3—7月)。省、市、县团委动员社会力量踊跃捐资,主动对接央企、省属企业、公益基金会和东西部对口协作团组织争取资金支持。募集资金统一汇入省青基会。
(三)摸底统计(5—6月)。结合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市、县团委联合教育、民政部门开展考前摸底统计,建立困难家庭学生报考信息台账。
(四)业务培训(7月)。组织市县教育、民政、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开展业务培训,掌握资助政策,明确信息采集、社会筹资、统计审核、资金发放、关爱服务等环节政策要求。
(五)名单统计(7—9月)。
1.省教育厅结合招生录取工作,对具有甘肃户籍且被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专科(高职高专)的学生数量及基本信息分批进行统计,统计信息及时提交团省委。
2.省民政厅分批收集汇总省内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家庭子女,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家庭子女,“单人户”施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数据,第一批次统计时间为本科录取期间系统在册困难家庭,第二批次为专科(高职高专)录取期间系统在册困难家庭。统计信息及时提交团省委。
3.团省委根据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提供的统计信息,通过甘肃省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形成拟资助学生初步名单反馈市、县团委。
4.市、县团委联合教育、民政部门对拟资助学生初步名单进行复核,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县级团委对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5天,公示无误后逐级上报团省委。
5.团省委汇总全省拟资助学生名单,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审核后,确定最终资助学生名单,并将信息录入甘肃省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
(六)资金发放(8—9月)。团省委按照资助标准,资助金分类分批通过银行直通车汇入资助学生专用银行卡账户。8月22日前,完成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的学生资助金发放;9月10日前,完成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高职高专)的学生资助金发放。学生入学前,举办资助金发放仪式。
(七)补充发放(9月)。对因高校补录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发放资助金的学生,经省级教育、民政、团委等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按照资助标准补发资助金。
(八)跟踪管理(10月)。资助金全部发放后,团省委组织市、县团委按照30%的比例对资助学生抽查回访,跟踪掌握资助金到账使用情况。县级团委通知资助学生于10月20日前将《入学回执单》和入学缴费票据上传甘肃省困难家庭学生综合服务平台。对录取后未入学的学生,取消其资助资格,退返资助金。
(九)学子关爱。将资助学生纳入团委、教育、人社部门和各高校重点联系服务对象,建立长效扶助机制。结合大学生“返家乡”“扬帆计划”等社会实践活动,设立政企实践、公益服务、兼职锻炼等内容,搭建在外学子与家乡常态化联系的桥梁。开展资助学生毕业就业帮扶,引导树立正确择业观、就业观。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董安宁 团省委书记
牵头单位:团省委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分工。团省委牵头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做好密切配合。
(二)严格资金管理。严格落实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资助学生名单确定后,及时下达资金,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公平公正。
万名困难家庭老年人白内障
复明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万名困难家庭老年人白内障复明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老年性白内障等眼病防治和低视力康复,结合我省老年人眼健康需求,为1万名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进行复明手术,对手术费用给予补助,使符合手术条件的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能得到及时手术治疗。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困难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老年性白内障患者进行全面普查摸底,对符合条件(原则上矫正远视力低于0.3)的1万名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安全、自愿”原则,分期分批安排到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二、资金安排
省级安排资金1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厅安排900万元、省卫生健康委协调相关资金100万元,按每人1000元标准为实施复明手术的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予以补助,资金补助到定点医院,主要用于手术患者经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手术患者筛查费用由各地统筹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营造氛围。各地通过公益广告、公众号、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使社会各界和更多群众了解项目情况,使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及家属了解项目内容,积极主动接受手术治疗。
(二)摸清底数,明确对象。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的筛查工作,认真审核患者相关信息并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各地摸排情况,按比例统筹安排各地任务数。按照视障程度、本人身体状况及需求等,分期分批安排患者开展手术。
(三)确定医院,开展培训。纳入项目支持的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完成,以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由“组团式”帮扶、对口帮扶、专科联盟牵头单位组派专业人员免费到有对口关系且具备手术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实施复明手术,相关人员无需变更执业地点。省、市、县各级眼科质控中心要做好定点医院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生、护士、麻醉等相关专业人员培训。
(四)分期手术,做好登记。各地按照就近便利、分期分批原则,制定详细的手术时间表,并通知到每名患者或家属。列入手术计划的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按时到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定点医院要做好手术登记,并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五)检查验收,总结评估。12月底完成目标任务,省卫生健康委对市(州)、兰州新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估。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张 浩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主体: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按月调度核查,及时审核汇总数据。
(二)做好患者筛查。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程序,认真组织开展困难家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筛查。各地筛查工作于本方案下发后1月内完成,并逐级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强化资金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地手术患者备案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按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市、县政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省级补助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定点医院,做到专款专用。
(四)保证手术效果。各地根据《白内障手术操作规范及质量控制标准(2017年版)》,有计划地对本辖区的定点医院眼科医护人员进行白内障手术理论和技术操作培训,保证手术人员基本素质过关、技术水平过关,减少手术并发症和术后不良反应,保证手术治疗效果。
(五)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定点医院按时、逐例填报项目患者手术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客观。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
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一)目标任务。
补贴5000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兼顾各类别残疾人需求,消除困难重度残疾人居家活动、走出家门和融入社会障碍,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力,助推爱心甘肃建设。
按照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际需求,个性化实施包括便于残疾人做饭吃饭、独立出行、如厕洗澡、日常生活的灶台矮化、房门加宽、出入口坡化、地面平整硬化、坐便淋浴及扶手加装等残疾人居家、出行等无障碍急需的相关设施,以及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提高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质量的目录清单内容。
(二)实施原则。
1.结合实际,聚焦重点。优先支持工作扎实、实施效果较好、工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完成“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任务的县(市、区),可适当对其他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聚焦城乡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因地制宜推进改造工作。
2.保障基本,分类施策。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地域差别,按照保基本、精准化的原则,根据各类别残疾人的特点、需求与居住环境,充分尊重残疾人家庭意愿,兼顾共性与个性,不搞一刀切。
3.精细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和规范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验收等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程序规范,改造方案落实落细,改造质量安全可靠,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三)资金安排。
投入中央彩票公益金改造补贴资金1750万元,户均补贴资金3500元。
各地结合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积极整合乡村振兴、适老化改造、东西部协作等资金,扩大改造覆盖面,使更多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受益。
(四)实施步骤。
1.摸清底数,核准需求(3月前)。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改造需求和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细化分解年度任务,按照因素分配法和各地往年工作完成情况、撬动各方投入支持情况,将省级补助资金全部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账户,并就项目实施标准规范和责任要求,提出明确安排指导意见并跟进落实。
2.核查公示,完善个案(5月前)。县级残联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等联合下达的项目补助标准及任务数量,整合撬动东西协作支持等资金额度,最终确定本县(市、区)年度改造数量;县乡残联和村社区残协人员按照改造要求,上门入户进行二次核查,做好对象公示,再次对接完善个性化改造方案,统筹测算安排项目资金。
3.确定方式,精准实施(9月前)。县级残联和相关部门根据地域环境特点和改造规模数量,立足实际,严格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组织实施。可通过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集中统一改造;对居住比较分散的残疾人家庭,也可由县乡两级残联具体指导、残疾人家庭自行改造施工,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
4.督导验收,确保质量(10月前)。省市县三级残联充分发挥对下协管职能,通过入户抽查、电话核查、全省调度、典型示范、现场推进等方式做好全过程项目跟进督导;县级残联和相关部门通过自行验收、第三方机构验收等方式,逐人逐户做好项目验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项目质量。
5.整理资料,录入信息(11月前)。县乡两级残联和村社区残协对本辖区年度改造户项目实施前、项目完成后的照片数据,项目申报、对象公示、资金核拨、入户验收等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按照中国残联项目库的统一要求,对各地改造户信息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和规范录入,做好接受检查核查准备。
6.做好总结,宣传典型(10—12月)。各级残联对年度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和任务措施。同时,通过残联“两微一端”、门户网站及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项目实施经验、受益典型家庭的社会宣传,提高项目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杨 君 省残联理事长
牵头单位:省残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六)组织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下达工作。市(州)政府加强指导督促,县(市、区)政府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2.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项目资金待验收符合标准后再予以支付,既要防止专项资金滞留,又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强化督促指导。省残联建立工作调度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督导指导。市(州)残联加强现场跟踪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做到责任到人、进度可控。
二、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
(一)目标任务。
在市(州)现有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中筛选20个(2024年已建成投入运营的20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不能纳入)进行提升改造,创建省级示范中心,推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
(二)实施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各地要从本地残疾人照护服务需求出发,综合考虑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视力等残疾人的数量、分布、个性化需求等因素,优先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布点,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2.坚持整合利用。各地要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整合利用闲置场所,对环境、功能室、设施等进行无障碍改造,最大限度满足残疾人生活照料、精神关爱、技能培训、基本康复训练、文体活动以及辅助性就业等方面需求。
3.坚持效果导向。各地既要组织残疾人“走出去”参与社会活动,又要把社会爱心资源“请进来”以日间照料中心为载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既要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照护服务,又要帮助残疾人发展社交能力和劳动技能,增强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自信心和自理能力,实现服务效益最大化。
(三)改造提升标准。
1.功能设置。根据服务对象特点和开展的服务项目,合理设置服务功能区域,包括多功能活动室(1+N)、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休息室、就餐配餐室、辅助性就业工坊(2个以上)等。
2.设施设备。配备满足运动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劳动能力训练、社交能力训练等要求的基本设施、设备和工具。
3.安全及无障碍。充分考虑环境、建筑、消防等安全因素,宜邻近或在社区内,便于出入,远离环境污染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源,周边无危险场所(如河流湖泊、高压电站等);宜选定建筑底层部分、相对独立,有户外活动场地;二层以上的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过道宽度应能保证使用轮椅或辅助行走工具时通畅。
(四)资金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资金600万元,对20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一次性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市、县可根据实际,安排落实配套资金。资金主要用于服务设施、设备的购置、功能室的提升改造、场所的无障碍改造,以及场所标识、制度标识的张贴悬挂。
(五)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1—3月)。省残联下达任务指标,市、县制定具体方案。
2.实施阶段(4—9月)。按照建设标准和任务要求,完成项目设计、审查备案、提升改造等工作。市、县残联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
3.项目运营及评估阶段(10—11月)。市、县督促省级示范中心投入运营、规范开展服务。县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后,由市级残联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4.总结阶段(12月)。市级残联认真梳理工作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省残联备案。
(六)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杨 君 省残联理事长
牵头单位:省残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七)组织保障。
1.明确职责分工。省残联负责项目计划安排、政策指导和督导协调等工作。市级残联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推进督促和评估验收。县级残联负责项目建设,抓好工作落实。
2.严格资金监管。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强化推进落实。省残联建立工作调度机制,不定期调研指导。市级残联加强跟踪指导,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并定期向省残联报告工作进展。
附件: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任务分解表
2.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
改造项目任务分解表
附件2
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省级示范中心
建设项目任务分解表
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符合条件的省级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示范村和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支持建设500个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其中,支持省级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示范村建设200个,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300个。
二、资金安排
从2025年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资金5000万元,每个行政村支持补助资金10万元。资金拨付至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用于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置。
三、建设内容及标准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身路径类和多功能运动场,具体内容由各项目实施点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省体育局备案。所有场地器材质量必须符合《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2017〕61号)、《体育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21〕8号)要求,保证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
四、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由省体育局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省级和美乡村、乡村建设示范村和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集中安置点数量、地理位置、设施条件、常住人口等因素,分配各县(市、区)可支持的乡村数量,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内容,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体育局备案。4月底前完成。
(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实施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数量进行拨付。3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
(三)实施验收。项目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具体实施,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组配合,5月底前开工建设,9月底前竣工,由市(州)体育行政部门10月底前组织验收,实施过程中省体育局将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业力量随时进行抽查督导。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雷思维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王向晨 省体育局局长
牵头单位:省体育局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州)、县(市、区)政府将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县(市、区)政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层层压实责任,加强项目调度,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严格资金监管。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资金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落实《甘肃省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待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支付。
(三)注重共建共享。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文化、教育和“一老一小”等活动场所的统筹规划,提高场地利用率。
附件: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任务分解表
附件
乡村全民健身提升工程任务分解表
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关爱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关心关爱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开展1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互助保障暨送健康活动,赠送互助保障保险和体检1次。
(二)开展“工会驿站·骑手之家”联建活动,联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在全省已具备条件的200个工会驿站投放智能换电设备。
二、资金安排
统筹安排资金3520万元实施项目。
(一)省总工会安排资金520万元,用于1万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专项综合互助保障暨送健康活动。
(二)省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万元,省总工会安排资金900万元,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工会驿站·骑手之家”联建活动,进行换电设备购置、安装调试与后续运营维护。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2月)。市、县政府指导工会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台账、任务清单、工作职责、推进举措、完成时限等,报省总工会备案。省、市、县工会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定期会商、跟踪督办、实地调研等,确保项目进度可靠、账实相符。
(二)实施阶段(3月—11月)。市、县工会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驿站选址摸排、名额分配、信息填报等工作。省总工会强化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的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实施的培训指导。
(三)验收阶段(12月)。12月初,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指导工会开展自查自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验收并形成工作报告。评估验收不达标的,限期整改,结果报省总工会。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李 毅 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兰州办事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实施单位: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总工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下达项目任务及资金。省总工会负责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项目具体推进。市、县工会及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使用好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落实财政预算执行管理要求,加强跟踪督导,加快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协调督导。市、县政府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困难,全力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万名适龄女童HPV疫苗接种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10万名适龄女童HPV疫苗接种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知情、自愿、补贴”原则,对全省10万名无HPV疫苗接种史且无接种禁忌的具有甘肃学籍或户籍初一、初二女童(2011年9月1日—2013年9月1日出生)在省内进行HPV疫苗2剂次补助接种。
二、疫苗选择
按照HPV疫苗适用范围和“保基本”原则,可使用国产二价HPV疫苗,家长也可以自主选择其他HPV疫苗。疫苗由省疾控中心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甘肃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集中价格谈判,县级疾控中心在平台上进行线上交易。
三、资金安排
按照180元/人(接种2剂,包含疫苗采购费、接种服务费、冷链仓储运输费)标准,以不超过疫苗总费用为限实施定额补助(差额部分由受种者家长或监护人自付)。补助经费1800万元,由省、市、县财政按照5∶2∶3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级财政安排资金900万元。市县政府及时落实配套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1—4月)。
1.细化方案。市、县妇儿工委办根据全省目标任务,会同卫生健康、疾控、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2.宣传动员。各级卫生健康、疾控、教育、妇联和接种单位、学校共同做好HPV疫苗接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专家宣传HPV疫苗接种等宫颈癌防治健康科普知识,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
3.摸底登记。县级教育、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辖区学校于3月10日前完成在校初一、初二年级女学生疫苗接种需求摸底统计,于3月15日前将汇总表报市(州)教育局,同时通报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省政府妇儿工委办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教育厅统计形成全省摸底汇总表后,向市、县下达接种目标数。
县级疾控部门根据辖区应接种的学校数、学生数以及本辖区居住的省内户籍其他女童等信息,合理划分疫苗接种单位,商本级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详细接种计划。
4.疫苗采购。省疾控局指导省疾控中心根据全省摸底数据,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价格谈判。各接种单位根据辖区接种计划,制定HPV疫苗需求计划并报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进行采购和结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各县级疾控中心采购订单配送HPV疫苗至指定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加强疫苗采购、分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确保疫苗质量安全、疫苗信息全程可追溯。
(二)项目实施阶段(5—11月)。疫苗接种由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且全部在接种单位开展。原则上5月31日前完成首剂次接种,并按照0、6月的程序尽早完成第2剂次接种。接种单位安排好接种时间,医疗机构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1.知情告知。县级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将《HPV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发放给学生和家长(监护人),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学校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将各班级具体接种时间、接种地点和疫苗接种要求等相关注意事项,逐一告知每名学生和家长(监护人)。
2.核实接种对象。接种时,受种者需提供预防接种证及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由学生监护人或委托人携带《HPV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陪同并按接种流程完成接种。如为委托人,需由家长或监护人出具委托书。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查验受种者信息,确认是否为接种对象。
3.规范接种实施。接种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疫苗扫码出入库,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确认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一致后,实施扫码接种。接种操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版)》要求开展,接种后打印预防接种凭证。
4.做好应急预案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处置。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通绿色救治通道,做好医疗保障。接种单位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以及开展相关培训。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由疾控部门将HPV疫苗接种数据、工作情况按照时间节点逐级报至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教育厅,做好分析评估。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分别于7月25日、12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通报上半年、当年疫苗接种数据,同时进行清算。
五、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程晓波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马 琨 省政府妇儿工委办主任
牵头单位:省政府妇儿工委
配合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妇联,省药监局
实施主体: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妇儿工委牵头负责项目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资金的筹集及拨付。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办做好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资金审核结算。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保障、社会宣传等,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置。疾控部门负责疫苗采购招投标、冷链管理、接种实施、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接种随访等。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做好宣传动员、摸底登记、接种信息对接、学生组织等工作。妇联负责向广大家庭宣传宫颈癌防控知识,做好宣传引导等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疫苗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严格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女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府妇儿工委办、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附件:10万名适龄女童HPV疫苗接种目标分解表
附件
10万名适龄女童HPV疫苗接种目标分解表
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2025年农村水利惠民工程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12个市(州)的41个县(区),实施农村“水盆子”建设工程684个。主要内容为建设水库5座、新建淤地坝20座、建设小微型调蓄设施659座。
二、资金安排
年度估算总投资6.27亿元。其中,拟争取中央投资1.29亿元、省级投资0.35亿元、政府专项债资金1.03亿元、社会资本和银行贷款0.78亿元、市县配套资金1.18亿元,其余1.64亿元由市县政府通过优先使用行业资金、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涉农资金等渠道解决。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季度。项目所在市(州)、县(区)政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开工一批项目,其中复工建设水库5座、开工建设小微型调蓄设施54座,其余工程做好开工准备。力争完成投资5797万元。
(二)第二季度。开工建设小微型调蓄设施174座,继续实施已开工项目。力争完成投资2.26亿元。
(三)第三季度。开工建设淤地坝20座、小微型调蓄设施249座,继续实施已开工项目。力争完成投资2.31亿元。
(四)第四季度。5座水库建成主体3座,完成年度投资2座,20座新建淤地坝建成主体,659座小微型调蓄设施全面建成。力争完成投资1.12亿元。同时,做好完工项目资料整编和验收等工作。
四、责任主体
省级责任领导:王 钧 副省长
部门责任领导:牛 军 省水利厅厅长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市(州)、县(区)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省水利厅积极筹措中央及省级投资所需资金。市(州)、县(区)政府全面负责项目前期、资金筹措、质量管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加大工作调度。省水利厅积极与市(州)、县(区)政府衔接,分市(州)、分类型、分工程全过程调度,压茬推进。市(州)、县(区)政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清单管理、会商调度等工作机制,紧盯节点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并及时向省水利厅反馈工作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省水利厅从前期准备、工程建设、质量管控、实施进展等方面开展跟踪指导,重点督促实施主体职责履行、任务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情况。各地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资金监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广泛宣传引导。建立宣传联动机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工作经验及成果宣传,在相关媒体开展系列宣传和深度报道,提升社会各界的认可度和参与度。
附件: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附件
农村水利惠民工程实施计划表
相关链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相关链接:
人社部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3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废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