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日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当前,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劳动者众多,劳动权益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为落实延退改革决定保障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要求,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和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旨在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
制定《暂行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
《暂行规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将其权益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着力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权益保障,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考虑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问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问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哪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答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问
超龄劳动者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答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问
超龄劳动者哪些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投诉?
答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问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答
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
相关链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日前,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完善政策扶持,优化服务支撑,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方案》指出,稳定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等行业用工规模。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特色产业园区,扩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就业空间。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高质量开展城市更新,有序推进“好房子”建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住宿行业特色化发展,加快打造主题酒店、度假酒店、特色民宿等多元业态,培育特色餐饮品牌,带动劳动者就业创业。
《方案》强调,挖掘各渠道各领域就业潜力。聚焦消费领域,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开展服务业促就业行动。聚焦项目建设,加力推进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加快释放就业潜力。聚焦民生服务,加大家政、养老、育幼等生活服务业支持,强化康养托育领域人力资源服务。聚焦区域协调发展,培育特色县域产业,壮大劳务品牌,拓展海洋经济就业空间。聚焦创业带动就业,推广“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四种模式,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
《方案》明确,全力提升就业质量。围绕职业技能提升,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大力培育新职业新岗位。围绕就业服务供给,高效办成个人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员工录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一件事”,不间断组织“10+N”公共就业招聘专项活动。围绕劳动权益保障,制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创新调解仲裁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围绕就业观念转变,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营造“职业无贵贱,劳动受尊重”、“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就业氛围。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把稳岗扩容提质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牢固树立“大就业”观念,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确保稳岗扩容提质行动取得实效。
相关链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作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重要抓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推动跨部门关联事项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结”,积极营造公平、透明、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意见》提出,高效办成员工录用“一件事”,要完成好5项任务:一是明确联办事项。将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劳动用工备案、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7个“单项事”整合为“一件事”,构建“自主申请、并行办理”机制,用人单位可自由选择办理事项。二是优化业务流程。通过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优化“一件事”办理流程,重构“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反馈”业务链条,精简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缩减办理时限。支持各地探索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三是拓展办理渠道。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办理选择。线上,依托政务服务平台、部门业务系统等,开设员工录用“一件事”业务受理专区,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线下,推动员工录用“一件事”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机构,合理设置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四是强化数智赋能。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用”,实现相关数据实时汇聚、动态更新。加强数智化平台建设,推动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智能化监控和可视化展示。五是建立协同机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职责,健全联办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将工作落细落实,让企业和群众充分享受服务便利,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司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背景?
答:加强网络招聘秩序管理,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招聘市场秩序管理工作,作出系列部署。
近年来,网络招聘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对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把关不严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招聘秩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不断提升网络平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权益保障水平,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
问:《通知》在落实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网络生态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采取政策指导、行政许可等举措,推动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衔接。对网络招聘服务实施许可管理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对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许可管理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文字、图片、视频、直播等方式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发布招聘信息,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是网络平台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等网络招聘服务,应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是各地组织辖区内网络平台加强招聘信息发布排查,对违法违规发布招聘信息的,采取相应行政监管措施,责成有关网络平台及时警示提醒、撤销删除、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
问:《通知》对网络平台加强账号管理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一些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流量轻管理、审核把关不严、算法推荐失范、对违规内容处置不力等现象仍然存在。《通知》明确网络平台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加强账号管理,防范虚假招聘信息误导求职者。一是强化账号注册管理。对申请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实施账号登录实名制校验,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二是分类核验认证账号资质。对招聘服务类账号,区分经营性招聘服务、公共招聘服务、用人单位自主招聘等不同类型,加强资质核验认证,登记建档,每六个月至少核验一次。三是明示账号资质信息。网络平台设置“招聘服务类”标签,并在账号主页明示资质和认证信息。
问:《通知》提出规范招聘信息格式标准,请问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要求网络平台明确招聘信息格式标准,加强发布信息审查巡查,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一是发布招聘信息应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要素,应标注有效期限或及时更新。二是招聘服务类账号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不得以高薪、保录等噱头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假冒专家权威进行引流,不得以人力资源测评、就业指导咨询等名义变相发布招聘信息。三是转发招聘信息的,需严格标注信息来源。
问:《通知》严禁以招聘信息为名非法引流,有哪些处置违法违规账号的举措?
答:网络乱象污染社会风气,侵犯群众利益,要敢于亮剑、坚决打击,切断利益链和产业链,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招聘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步,往往都是通过招聘信息引流,因此《通知》严禁以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假冒专家权威、进行夸大宣传等方式引流,欺骗、误导求职者签订“招转培”“培训贷”协议,参与传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加强招聘信息发布动态监测,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一是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流、屏蔽删除、断开发布链接、注销账号等措施,暂停或终止有关服务。二是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账号进行核验,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三是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处置机制,对投诉举报集中的账号,及时进行人工审核、平台干预。四是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禁止相关主体通过更换、重新申请账号和账号迁移等方式,重新发布招聘信息。
问: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通知》印发后,关键是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工作指导。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指导地方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网络平台行政指导,强化跟踪问效,确保《通知》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强化协同监管。加强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推进许可备案、日常监管与监察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有效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开展宣传引导。做好《通知》内容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推动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政策措施,为实施《通知》营造良好氛围。
日前,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精准支持就业创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可为小微企业增进信用,为金融机构分担风险,是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配合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促进就业、扩大内需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构建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3层组织架构,凝聚1500余家担保机构力量,累计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超过6.7万亿元,年均增长约40%。支持创新方面,2024年起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4万户中小科创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超过1700亿元。服务就业方面,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累计服务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超过570万户次,稳定就业约5900万人次。
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支持就业政策体系,在引导担保资源支持就业方面继续扩围加力。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建立了一套量化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担保资源从扩面增量向提质增效转变。一是创设就业贡献度指标。“该指标综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就业增长、担保资源稳定就业人数加权计算,突出业务规模、风险控制、就业带动‘三位一体’的绩效导向,引导更多担保资源精准服务就业。”该负责人说。二是将就业贡献度与授信额度、再担保费优惠挂钩,旨在降低合作机构成本,又形成激励相容的政策传导机制,确保就业导向有效落实。三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或取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抵质押反担保要求;鼓励打造便捷化线上普惠小微产品;鼓励银担合作制定专属服务方案,对用工人数未减少、受关税影响较大的企业主动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等。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撬动作用,保障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平均来看,中央财政每奖补1亿元,可撬动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约50亿元,支持约1.75万人创业。”该负责人表示,在支持重点群体创业方面,指导意见在原有支持高校毕业生等10类重点群体基础上,明确将往届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毕业生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同时着力降低创业群体综合融资成本,开展合作模式创新试点,加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效率。
该负责人表示,财政部等部门将重点抓好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跟踪监测机制4方面工作,推动指导意见里的各项措施精准落地、高效执行。2026年,中央财政将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与贷款贴息等财政金融政策深度衔接,以融资担保缓解融资难、以财政贴息缓解融资贵问题,综合研究运用风险补偿、降费补贴、资本金补充等措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制订工作,现已顺利完成。
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的第8次调整,已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整机制。本次调整在坚持“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按照“补齐短板、鼓励创新、优化结构”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扎实推进“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突出对“真创新”“差异化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参保患者对新药更加可及、引导医药产业更加注重创新的目标。
经相应程序,本次目录调整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1类创新药,同时调出了29种临床没有供应或可被其他药物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中9种尚有相同治疗主成分的其他剂型在目录内,不减少目录编号)。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今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共纳入19种药品,既有CAR-T等肿瘤治疗药品,也有神经母细胞瘤、戈谢病等罕见病治疗药品,还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品,与基本医保形成较好的互补衔接,也为进一步厘清基本医保保障边界,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错位发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新版目录将于2026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随着更多新药进入目录,临床用药水平将得到稳步提升,有效提振医药行业加大研发创新的信心,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多保障!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目录落地,更好保障参保人合理的临床用药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链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