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省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基于工作实际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形式、加强预存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统等要求。从我省实际来看,巡视检查、审计监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问题。为落实人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是维护社保权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征地农民对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和发放、责任落实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重点内容有: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四大核心”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
1.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3.“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4.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补贴对象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地域范围: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
土地类型:家庭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场。
年龄条件: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注意: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暂存,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三)参保方式
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参保。《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
(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全额缴纳费用。
(4)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2)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缴费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增发待遇终身享受。
需注意: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再享受补贴。既避免重复享受,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
(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表:被征地农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比较
(四)补贴标准
1.补贴计算公式。《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方式: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征地比例(≤100%)。
(1)征地比例=本次征地面积÷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2)在最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数据上浮7%测算。
多次征地处理:实行“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即每次征地都按上述公式单独计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制度间公平性: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同征地比例的补贴标准一致。
2.基准日确定人数和标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确定两个关键因素:
(1)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即“基准日定人”。
(2)确定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即“基准日定标准”。
(五)经办流程
《办法》对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构建“四步闭环”操作链:
1.补贴对象认定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公示10天→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资金预存与划拨: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预存账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本级政府一次性足额划入预存账户。
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和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需报省政府批地项目,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地项目,由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足额缴纳凭证两个必备要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同时,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强化预存资金日常监管,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4.资金结算与发放:征地批复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参保人员信息核实,报人社部门据实结算,申请用地单位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人社部门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落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需注意:在人员信息核实时,重点关注征地批复面积与测算补贴面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将增减变化所对应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上经办流程进行核实,报人社部门据实结算。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六)组织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1)政府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2)部门职责: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财政部门: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
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表: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部门 | 职责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 | 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
财政部门 | 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 |
自然资源部门 | 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 |
农业农村部门 | 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 |
人社部门 | 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
公安部门 | 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明确资金管理措施,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从制度上杜绝资金被挪用等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专户管理: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机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清算机制: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3.新老办法衔接。《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新政策实施前后有关征地项目分类明确办理途径,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
(2)本办法实施前,已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本办法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在2025年3月23日之后)的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李永萍)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决策部署,近日,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工作的通知》,就全面推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通知》明确,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有序推进。要创新宣传模式,综合运用一图读懂、视频展播、专题推送、张贴海报等形式宣传个人养老金政策措施,提升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知晓度、认可度和参与度。要强化监管责任,对信息平台运行、金融行业平台运营、个人养老金产品经营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穿透式监管,确保制度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可控。要优化服务供给,健全服务渠道,细化办理流程,做好风险提示,切实保障好参加人的个人权益,不断提升服务便利性和群众满意度。
相关链接:甘肃全面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5年10件为民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1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实施弹性退休,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为落实好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执行好《决定》提出的弹性退休政策,三部门制定了《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要求。
问:弹性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坚持自愿、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原则。职工在《决定》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弹性提前或弹性延迟退休。《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该职工没有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问:《暂行办法》在弹性提前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明确告知形式为“书面”,以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明确提前告知的时间,便于用人单位在人员安排上有所准备。
问:《暂行办法》在弹性延迟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提出,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这些规定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问: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决定》要求,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会有差异,《暂行办法》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此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问: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问:《暂行办法》在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问: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社保经办服务将做哪些方面的优化调整?
答:人社部门将通过社保经办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促进社保经办服务持续优化。一是大力推进“退休一件事”工作。组织各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获得感。二是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渐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等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甘肃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7〕161号)等规定,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24年10月12日开始,在全州开展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县(市)、州级注册的所有用工企业。
二、评价内容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评价时间和步骤
此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申报(10月12日至10月20日)。企业对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标准深入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填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经企业登记县市工会组织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核查复审(10月21日至10月31日)。县(市)登记的企业,由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县(市)企业评价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州级登记的企业,由州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州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
(三)公布结果(11月10日前)。州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在州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命名。县(市)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网站或报纸公示和公布。
五、结果运用
州、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
(二)对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时要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三)对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及公司上市等需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时,予以一票否决。
六、报送材料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3份);
6.2023年6月、12月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7.2023年6月、12月员工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复印件;
8.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印章。
七、联系方式
临夏州人社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
联系人:贾永锋
联系电话:09306219430
附件: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临夏州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65号)精神,2024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企业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需主动申请);
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申请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其他参保企业享受“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只需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内进行信息确认工作(注意确认书和告知书均要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退款,书面情况说明和退款凭证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备查。
3.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4.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稳岗返还账户确认工作时,需在相关附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预留经办人联系电话,并核对企业规模(企业划型)、银行账户信息。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请及时完善或更正相关信息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具体事宜。若参保企业符合返还条件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当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由各企业自行负责,请各参保企业高度重视。
5.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往年稳岗返还相关政策执行。
6.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临夏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