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甘肃省人社厅或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临夏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用人单位分类监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和《甘肃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7〕161号)等规定,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从2024年10月12日开始,在全州开展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县(市)、州级注册的所有用工企业。
二、评价内容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事项实施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评价标准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5.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评价时间和步骤
此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查申报(10月12日至10月20日)。企业对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标准深入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填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申报表》,经企业登记县市工会组织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核查复审(10月21日至10月31日)。县(市)登记的企业,由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县(市)企业评价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州级登记的企业,由州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州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评审。
(三)公布结果(11月10日前)。州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在州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命名。县(市)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网站或报纸公示和公布。
五、结果运用
州、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评为A级的企业,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
(二)对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推荐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等评比表彰活动时要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合格后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三)对评为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及公司上市等需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时,予以一票否决。
六、报送材料
1.《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活动申报表》(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3份);
6.2023年6月、12月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7.2023年6月、12月员工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复印件;
8.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印章。
七、联系方式
临夏州人社局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
联系人:贾永锋
联系电话:09306219430
附件: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
相关链接:关于开展临夏州2023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65号)精神,2024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企业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需主动申请);
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申请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其他参保企业享受“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只需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内进行信息确认工作(注意确认书和告知书均要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退款,书面情况说明和退款凭证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备查。
3.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4.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稳岗返还账户确认工作时,需在相关附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预留经办人联系电话,并核对企业规模(企业划型)、银行账户信息。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请及时完善或更正相关信息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具体事宜。若参保企业符合返还条件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当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由各企业自行负责,请各参保企业高度重视。
5.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往年稳岗返还相关政策执行。
6.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临夏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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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工作这样做
由于各地工作实际、 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不尽相同 办理方式和提交材料也有不同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 详细材料和经办流程 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 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需要给非全日制员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 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不缴,会承担哪些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