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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永靖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临夏州人社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州国资委(侧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残联、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学技术局(州外国专家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供销社、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 联系州科协、州文联、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凯润农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马国全
    副州长
    马国全,男,回族,1977年6月生,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商务、招商引资、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民委,州招商局、州志办、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联系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档案馆。
  • 何珺
    副州长
    何珺,女,汉族,1982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负责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教育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疾病预防控制局、州中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医保局,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双城高中、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疾控中心、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联系团州委、州妇联。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数据局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数据管理科、外事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州委常委、副州长杜宝伟同志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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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5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制订工作,现已顺利完成。

2025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的第8次调整,已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调整机制。本次调整在坚持“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础上,按照“补齐短板、鼓励创新、优化结构”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扎实推进“战略购买”“价值购买”,突出对“真创新”“差异化创新”的支持,努力实现保障能力和水平更加提升、参保患者对新药更加可及、引导医药产业更加注重创新的目标。

经相应程序,本次目录调整新增114种药品,其中50种1类创新药,同时调出了29种临床没有供应或可被其他药物更好替代的药品(其中9种尚有相同治疗主成分的其他剂型在目录内,不减少目录编号)。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253种,其中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慢性病、精神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今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出台《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增设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纳入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且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创新药,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共纳入19种药品,既有CAR-T等肿瘤治疗药品,也有神经母细胞瘤、戈谢病等罕见病治疗药品,还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品,与基本医保形成较好的互补衔接,也为进一步厘清基本医保保障边界,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错位发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奠定基础。

新版目录将于2026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随着更多新药进入目录,临床用药水平将得到稳步提升,有效提振医药行业加大研发创新的信心,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多保障!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目录落地,更好保障参保人合理的临床用药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相关链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请问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75亿人,比2014年增加2317。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强化关心关爱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点任务,强调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民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农民工总量增速放缓、老龄化趋势明显,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质量总体不高,社保、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还存在短板弱项,市民化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社会融合亟待加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立足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涉及农民工工作的重点内容,针对就业增收、人力资源开发、大龄农民工就业帮扶、乡村振兴、新就业形态权益维护、参保扩面、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重点难点问题,在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提出14条任务举措。

二、在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哪些考虑?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稳就业工作重点,落实落细就业政策,强化就业帮扶和技能培训,农民工外出规模稳中有增,就业保持基本稳定。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但农民工群体总量增速放缓、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就业半径持续缩小、就业形式多样化农民工稳就业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为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意见》提出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优化场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落实培训有关补贴政策,提升农民工技能素质;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三、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哪些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做好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工作,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强化人才支持,做好创业企业用工服务。目前,全国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近1300万人,人社部门支持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基地2200多家。

为进一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意见》提出打造一批创业园区,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担保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发创业保险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切实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资金问题;组织农民工创业大赛等活动,培养更多创新创业人才。

四、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哪些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充分发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的作用,把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2023年97%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比例达96.7%,500多万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享受到公租房保障。

为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意见》提出优化积分落户评分标准,开展新市民培训,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

五、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哪些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制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短板弱项,如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总体不高等。

为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意见》提出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建设;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相关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解读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负有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竞业限制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制度的问题。有的将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有的随意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有的仅支付较低的经济补偿,却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高的违约金等。这些不当做法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就业择业权和职业发展,由此产生了大量的争议纠纷,既妨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刻意规避违约责任,侵害了企业的利益。针对这些问题,为统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实现全社会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近期,我部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劳动者、专家学者、仲裁机构、法院等各方面意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细化了竞业限制合规实施的具体要求。企业可参照《指引》,结合本企业实际,科学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规范实施流程,与劳动者合理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在妥善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

二、《指引》如何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

为引导企业合规实施竞业限制,《指引》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为防止企业随意界定本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当扩大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指引》明确,企业实施竞业限制,需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行业内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信息,均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不得将未知悉或未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第二,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应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实施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但必然会对劳动者就业择业、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企业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一定的实施成本。为此,《指引》引导企业可优先采取有效措施管控商业秘密知悉权限、加密商业秘密数据、合理设置脱密期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实施竞业限制应开展必要性评估。第三,明确了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大量未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甚至保安、前台人员等均作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纳入竞业限制范围等问题,《指引》明确,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提前告知理由,说明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第四,明确了企业与实施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公平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针对实践中有的企业滥用强势地位,与劳动者订立不平等的竞业限制协议,如随意扩大禁止劳动者从业范围,而不考虑是否与本企业形成竞争关系;一律按照最长的2年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考虑劳动者所掌握的经验、技术、客户信息等时效性;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回避竞业限制期间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等,《指引》针对性地做出相应规范,要求企业不得利用强势地位,违背劳动者意愿,订立违反法律规定或显失公平的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商业竞争情况和劳动者知悉商业秘密情况等,与劳动者合理约定限制从业范围和地域,并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企业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支付经济补偿等。

三、《指引》如何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

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是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经济补偿是企业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违约金是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向企业支付的相应金额。实践中有的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支付过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有的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而不再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等,针对这些问题,《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确定经济补偿的参考因素。企业应根据企业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和商业价值、限制从业范围、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水平、对劳动者就业择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等合理确定经济补偿。二是明确经济补偿标准与竞业限制期限相适应。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期限超过1年的,月经济补偿一般不宜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的50%。三是明确经济补偿支付形式。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不得以日常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中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拒绝支付。四是明确合理确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要根据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数额合理确定,一般不宜超过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总额的5倍。

四、《指引》如何引导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为引导劳动者依法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指引》做出以下规定:一是全面履行协议规定。启动竞业限制的,企业和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二是了解核实从业情况。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报告个人从业情况,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同行信息交流、业务分析、接受举报等方式,合规了解核实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情况。三是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各种方式规避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四是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标准的,企业可以要求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引》对竞业限制争议的解决途径做出哪些规定?

《指引》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因竞业限制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解决。对企业未按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同时,《指引》还明确,企业工会可以收集劳动者对企业的竞业限制制度和实施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映。对企业不当实施竞业限制的,可以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相关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的通知 


《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在促进就业、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满足灵活用工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劳务派遣行业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长,企业派遣用工规模不断扩大,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守法经营,推进劳务派遣服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制定出台《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主要是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引导劳务派遣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适用于哪些单位?

《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三、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几个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优秀)、A(良好)、B(较好)、C(一般)、D(差)五个等级。

四、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如何开展?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本级许可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同步组织开展。

五、《评价办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是明确管理责任,实施劳务派遣信用监管。《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强化人社部门作为劳务派遣用工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确保全省开展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统一。

二是坚持动态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办法》针对劳务派遣用工中的违法违规突出问题,结合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对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引导其守法经营,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高其行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结果运用,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评为A级及以等级上的劳务派遣单位,明确了优化服务、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被评为C级及以下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通过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向用工单位提示风险等方式强化监管。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印发实施意见推动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以推动高效办理就业创业证申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创业补贴申领、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纳税人信息确认为抓手,系统梳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优化经办流程,强化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强化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实现个人创业便利快捷。

《意见》提出,推动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要完成好5项任务:一是规范“一次办”服务流程。从创业者视角出发,将个人创业相关的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同步办理,实现“一次办”。同时,编制了流程参考图,供各地借鉴参考。二是畅通“一网办”信息系统。对个人创业“一件事”涉及事项的经办系统和共享数据需求进行梳理摸底,基于各地业务经办服务平台,提供智能办理服务,实现各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及时流转、如期反馈”。三是完善“一站办”联动机制。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推动将个人创业“一件事”涉及事项纳入集中办理,联动各部门服务窗口,实现统一受理、一站联办。四是优化“一张表”申请材料。简化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事项涉及的各项表单材料,优化整合申请材料“一张表”的内容信息,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方通用”。五是编制“一单清”服务指南。逐项明确个人创业“一件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责任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形成个人创业“一件事”目录清单。编制服务指南,为创业者提供办事指引。

《意见》要求各地加强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将工作落细落实,让创业者充分享受服务便利,进一步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


相关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 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工作职责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我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工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 (甘劳社发〔2006〕257号),19年来,为我省实行特殊工时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文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和人社部门日常监管的需要。实践中,存在岗位界限划分不够清晰,对企业合理安排工时缺乏指导、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等短板,需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三、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依法在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四、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新的管理办法在岗位限制、适用条件、审批范围上保留与原有政策一致,在审批管理上做了进一步规范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岗位范围界线。针对原有特殊工时岗位规定较为笼统、界线不明确的问题,修订后文件对岗位描述进行了细化,对岗位特点进行了描述,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二)规范了申报材料。原文件对特殊工时审批需提供的具体申请材料没有统一要求,由企业自行提供,执行中不够统一、规范。修订后文件对申请报告、管理办法制定了企业参考文本,统一了申报表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弥补了监管服务短板。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部分地区特殊工时审批和监管分别由行政审批和劳动关系两个部门承担,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的问题。修订后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措施、内容等,有利于事后监管,主动指导企业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管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