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907室。
联系电话:0930-6213703
传 真:0930-6227037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本单位门户网站,网址:rsj.linxia.gov.cn。
2、本单位新浪官方微博。
3、本单位宣传栏或宣传窗。
4、其他方式。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法规科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3703
传真号码:0930-6227037
电子邮箱:lxzrsj01@163.com
邮政编码:731100
(二)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linxia .gov.cn)或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rsj.linxia.gov.cn)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夏州政府门户网站或临夏州人社局门户网站政府公开信息申请系统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我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审查。
①我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申请人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③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⑤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本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930-6214327,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288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邮政编码:731100),也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向甘肃省人社厅或临夏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临夏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2022年全州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2〕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51号),有效提升全州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州政府办公室对照省上要点,结合我州实际,细化分解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2022年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抓常抓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发挥好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对照《2022年全州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对号入座,逐条逐项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主动公开、提升解读质量、深化重点领域公开、转变公开职能、加强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时限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推动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按照任务分工要求,迅速安排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要督促乡镇和部门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对县市对口部门的督促指导,及时弥补短板弱项,解决困难问题。州政府办公室将继续通过督导检查、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各县市、各部门要对照《2022年全州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梳理形成本县市、本部门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工作台账于5月31日前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6221011 传真:6241969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临夏州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82号)、《临夏州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办发〔2020〕82号)等文件要求,各级公共服务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为进一步打造全州规范统一、集中展示的政务公开阵地,有效拓宽政务公开渠道,现将政务公开专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州、县市政务服务大厅、图书馆、档案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村级便民服务点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专区建设。
二、建设内容
(一)设立电子查阅点。通过自助查询机将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专题页面形式提供查阅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众查阅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能在线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设立资料查阅点。提供政府公报及惠民惠企政策汇编、办事指南、便民服务手册等文件资料,文件资料要数量充足并动态更新。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填写模板,并提供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的咨询服务。递交到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图书馆、档案馆受理点的信息公开申请,由各受理点于收到申请当日内,转交至州、县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受理;递交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点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乡镇政府受理。
三、相关要求
(一)明确功能定位。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利旧、节约高效、方便实用的原则,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合理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充分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需求。
(二)合理规划布局。政务公开专区内部装饰风格应简洁、稳重,场地布局可结合政务大厅实际设为开放式、半包围式或包围式。专区内应保持环境整洁,无垃圾杂物及随意张贴的印刷品。公开资料展示架、显示屏、触摸屏、政务公开查询电脑等应集中整齐摆放,受大厅面积制约不能集中摆放全部公开设施设备的,允许部分设备单独摆放,但要保证设施设备摆放位置方便群众获取信息。政务大厅设有单位平面示意图、楼层索引图的,要在平面示意图标注“政务公开专区”所在位置。
(三)设置标识标牌。政务公开专区应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牌,标识牌上要标注“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内容,大小和字体间距与专区面积相协调。公开资料展示架整体宜采用落地立式款,展示架应注明“公开资料展示架”。“公开资料展示架”字体应与“政务公开专区”一致。政务公开查询电脑或自动查询机旁应放置带有“政务公开查询”字样的固定立式台签或张贴“政务公开查询”标识,字体应与“政务公开专区”一致,咨询导办台应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标识牌,大小、字体等与政务公开专区整体设计相协调。
(四)配备必要设备。配备公开信息自助查询机或查询电脑、打印机、公开资料展示架(放置政府公报、办事指南、便民卡、宣传册等)等。
(五)加强管理运行。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安排专人提供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有专人负责定期补充更新政府公报、政策汇编等资料,并对政务公开专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政务公开专区查询机、显示屏、打印机等设备正常使用。
以上工作请各县市、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州上将到县市政务大厅、乡镇(街道)进行随机抽查或检查。州税务局等省属在临单位要依据本通知的要求和省上对口部门要求,督促州内各办事大厅设置政务公开专区。
联系电话:6221011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
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政务公开工作,严格落实州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和公开流程,州政府办公室制定了《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及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管理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公文产生的同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认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宜向社会主动公开,但可以向个人或法人通过申请渠道予以提供的公文,及依据国家、省上文件制发的内容相同的文件,其属性由国家、省上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三)对联合发文,公文会签时,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签发拟文稿纸中应具有公开属性标注栏,公文印刷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理由。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文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分类处理。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机关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临夏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规定要求,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
第九条 行政机关每年要对本机关制作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评议范围
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部门;
(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评议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开展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查资料、看台账、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评议;
(三)进行评议分析。结合评议情况,综合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结果报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向县市或部门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四)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县市或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问卷评议、代表评议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评议结果
(一)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报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对所在县市或部门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对所在县市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四)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电话反馈、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五)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导致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拒绝、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夏州各级行政机关。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市、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临夏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州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考核细则制定、考核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各部门有无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县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和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程序》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两种方式。
(一)平时考核主要由州政府办公室通过各县市、各部门日常工作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价,对未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不高的进行扣分。
(二)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开展,一年一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终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上考核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考核方案和考核评分细则,报请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二)各县市、各部门根据考核方案和考核评分细则认真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书面材料报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核采取读网(临夏州人民政府网、部门网站、县市政府门户网)、实地检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县市和部门进行考核,被考核县市和部门要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四)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和考核评分细则逐条逐项进行评价打分,报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评定结果分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范围全面,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公开形式符合要求,便于群众查阅、接受;依申请公开工作及时有效,群众满意;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公开效果显著,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将各县市、各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州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评价“推进法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和党务政务公开”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县市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被考核县市和部门没有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