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执行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我国普遍实行的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工作职责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新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我省依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工时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 (甘劳社发〔2006〕257号),19年来,为我省实行特殊工时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文件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申请特殊工时和人社部门日常监管的需要。实践中,存在岗位界限划分不够清晰,对企业合理安排工时缺乏指导、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护等短板,需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三、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央在甘企业外的,依法在甘肃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四、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有哪些明显变化?

新的管理办法在岗位限制、适用条件、审批范围上保留与原有政策一致,在审批管理上做了进一步规范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了岗位范围界线。针对原有特殊工时岗位规定较为笼统、界线不明确的问题,修订后文件对岗位描述进行了细化,对岗位特点进行了描述,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实行特殊工时岗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二)规范了申报材料。原文件对特殊工时审批需提供的具体申请材料没有统一要求,由企业自行提供,执行中不够统一、规范。修订后文件对申请报告、管理办法制定了企业参考文本,统一了申报表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弥补了监管服务短板。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部分地区特殊工时审批和监管分别由行政审批和劳动关系两个部门承担,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缺服务”的问题。修订后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责任、措施、内容等,有利于事后监管,主动指导企业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管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