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政府于3月23日修订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2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一是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单独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省原有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基于工作实际的需要。2025年2月,人社部印发文件,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发放形式、加强预存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信息系统等要求。从我省实际来看,巡视检查、审计监督等指出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欠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问题。为落实人社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征地社保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政策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是维护社保权益的需要。被征地农民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失去了土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征地农民对保障其社保权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需要从政策制度设计上进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3条,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查和发放、责任落实等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重点内容有:
(一)基本原则
坚持“四大核心”原则。《办法》第三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
1.制度有机衔接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严格执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3.“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申请用地单位须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
4.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挂钩,实行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补贴对象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地域范围: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土地。
土地类型:家庭承包集体所有土地中的耕地、草原和草场。
年龄条件:征地时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需注意: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暂存,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再按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三)参保方式
双轨并行、自主选择参保。《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根据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选择参加其中一种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2)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
(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全额缴纳费用。
(4)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及待遇发放:
(1)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
(2)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按计发系数计算月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139);缴费补贴计入前原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的月待遇不变,将原个人账户月待遇与缴费补贴计算的月待遇相加后,于缴费补贴资金计入次月起开始发放,增发待遇终身享受。
需注意: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不再享受补贴。既避免重复享受,也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办法》第七条明确:
(1)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剩余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表:被征地农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式比较
(四)补贴标准
1.补贴计算公式。《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方式: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征地比例(≤100%)。
(1)征地比例=本次征地面积÷原有承包土地面积。
(2)在最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数据上浮7%测算。
多次征地处理:实行“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即每次征地都按上述公式单独计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制度间公平性: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同征地比例的补贴标准一致。
2.基准日确定人数和标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基准日。”
基准日确定两个关键因素:
(1)确定符合补贴条件对象,即“基准日定人”。
(2)确定缴费补贴标准的日期,即“基准日定标准”。
(五)经办流程
《办法》对经办流程进一步规范,构建“四步闭环”操作链:
1.补贴对象认定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公示10天→县市区人社部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资金预存与划拨: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预存账户;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由本级政府一次性足额划入预存账户。
3.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审核和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需报省政府批地项目,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地项目,由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凭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用地单位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足额缴纳凭证两个必备要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同时,建立健全全省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信息系统,强化预存资金日常监管,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4.资金结算与发放:征地批复后,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于收到征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人社部门批复结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参保人员信息核实,报人社部门据实结算,申请用地单位根据结算结果多退少补。人社部门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落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需注意:在人员信息核实时,重点关注征地批复面积与测算补贴面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将增减变化所对应的参保人员按照以上经办流程进行核实,报人社部门据实结算。资金结算结果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和用地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督促用地单位限期配合完成结算工作,多退少补(含利息)。
(六)组织保障
1.明确工作职责。《办法》第四条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1)政府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2)部门职责: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财政部门: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
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表: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
部门 | 职责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
|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 | 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 |
财政部门 | 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 |
自然资源部门 | 提供项目名称、拟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和批复用地面积 |
农业农村部门 | 核实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征地比例 |
人社部门 | 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
公安部门 | 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户的户籍信息核查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项目征地范围内户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种类等信息。 |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明确资金管理措施,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从制度上杜绝资金被挪用等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专户管理: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监督机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多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禁止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清算机制: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资金(含利息)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3.新老办法衔接。《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新政策实施前后有关征地项目分类明确办理途径,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1)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土地批复尚未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按原标准落实。
(2)本办法实施前,已足额预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批复的项目,以本办法印发时的测算标准为准,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本办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
(4)本办法实施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在2025年3月23日之后)的新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