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65号)精神,2024年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企业如有欠费,补齐欠费后需主动申请);
3.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4.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三、申请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需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申请,其他参保企业享受“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只需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内进行信息确认工作(注意确认书和告知书均要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返还资金的,应及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退款,书面情况说明和退款凭证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备查。
3.未经许可(或依法备案)擅自经营劳务派遣,或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资质已经失效、过期仍继续经营劳务派遣的相关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资金并经查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下一稳岗返还年度“免申即享”领取资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4.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稳岗返还账户确认工作时,需在相关附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签字、预留经办人联系电话,并核对企业规模(企业划型)、银行账户信息。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请及时完善或更正相关信息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具体事宜。若参保企业符合返还条件但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拨付当年度稳岗返还资金,由各企业自行负责,请各参保企业高度重视。
5.未明确的事项参照往年稳岗返还相关政策执行。
6.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临夏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