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省内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充分激发技能大师工作室技艺传承、技能攻坚、带徒传技等培养技能人才积极作用,推动技能大师工作室规范有序发展,2023年3月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考核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意义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十二五、十三五”时期国家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项目,也是《甘肃省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8—2025年)》重点内容, 202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对“十四五”期间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省累计建成35个国家级、107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技能人才培养、技艺传承、技能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个别技能大师工作室还存在技能人才培养作用发挥不充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兄弟省份先进做法,通过广泛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二、主要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人社厅发〔2013〕51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及细则。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4号),要求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好项目评审、管理、监督、评估、考核等工作。要及时报送备案材料,加大项目实施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62号)文件,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机制,定期了解项目建设运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三、主要内容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分总则、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投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产出、监督管理、变更退出、附则等共9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指导思想、名称规范、申报原则、主要功能、推荐途径、资金投入、考核制度及奖惩机制等进行概括说明。第二章项目申报,明确了申报条件。第三章项目评审,明确工作室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程序、评审程序以及公布备案等事项。第四章项目投入,对项目补助资金来源、支持扶持政策及奖励政策作出说明。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中央资金、地方资金、自筹经费使用范围以及资金管理制度。第六章项目产出,明确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产出要求。第七章监督管理,对工作室档案管理、部门动态考核、工作室日常管理、工作室退出机制等内容进行说明。第八章变更退出,明确领办人变更、工作室变更相关程序及变更要求。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州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申报基地范围,由在我省技术技能领域突出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依法注册技艺传承场所等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围绕推动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符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评选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了管理考核流程,技能大师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补助资金拨付的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对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各地初步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对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通报表扬,再次申报建设项目时获得表扬可作为加分项;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社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省级的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撤销工作室称号,国家级的报人社部取消工作室称号。

通过印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激发全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传授技能、技艺创新、技艺交流等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技工大师工作室培养高技能人才示范引领作用,为甘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