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保经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会保险是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作为一项涉及全民的制度,仅有好的政策是不够的,关键在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经办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由行政主导迈向法治化的重要一步,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更高质量、更加成熟稳定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对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在社会保险经办事务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安全、优质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领导是做好社保经办的根本保证

《经办条例》明确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由社会保险经办的本质特征所决定,也为新时期做好社保经办工作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出台民生保障政策,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在理论、制度和政策等各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并积累了极其珍贵的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这都是对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要不断增强包括社会保险经办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由此,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能力和水平也直接反映了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增强政治意识,不能把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作为一般性事务工作,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人民利益无小事”意识,从经办工作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人性化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

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社会保险经办涉及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核定变更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费用、各项待遇核定和支付,以及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等诸多环节和事项,包括跨地区的养老、就医等业务;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中断参保缴费后的续保问题;跨制度和跨地区交织在一起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权益保护;还有跨越较长时间的各类社保事项,其间历经单位改制变迁,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社保制度、就业方式变化等。社保经办工作就是要严谨细致清晰地记录每一个参保单位、每一位参保人的历史细节,保障他们的社会保险权益,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因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能体现社会保险经办的方方面面。

一是压减各种社保经办的证明材料。《经办条例》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典型服务经验、先进服务理念,切实把提升参保群众服务体验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压减各类证明材料40%以上。如取消了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申请时所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提供的失业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二是压缩社保事务办理时限。《经办条例》明确了各经办事项的办结时限,较现有规定时限平均压缩超过50%。其中,企业参保登记由15个工作日变为通过部门业务协同即时办结,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手工报销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进而促使社保经办机构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

三是办理转移接续更顺畅。《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近年来,国家不断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实现全程网办,无需参保人员提供书面申请、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办理,转出地和转入地经办机构均已上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同时鼓励各地在规定时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并且办理进度全程可查。目前,各险种跨制度转移的办结时限不一致。据此,《经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同时,明确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

四是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更便捷。目前,人社部门已经构建了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寓认证于无形”的服务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据此,《经办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精准施策将便民利民举措落到实处

《经办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依法经办,也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当前,各级经办机构依然面临经办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经办资源分散且服务人手不足,经办信息数据在政府部门之间、企业和社会机构之间共享和交换不畅等问题,建议各级人社、医保、财政等部门在《经办条例》实施之际,重视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尤其是强化经办机构人力资源和财政保障的投入,进一步畅通人社、医保、市场监管、公安、卫健、乡村振兴及大数据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加快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将《经办条例》规定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推动《经办条例》落实落地,是各级经办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正确处理好经办服务“便捷性”与参保者信息和社保基金“安全性”的关系。方便快捷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是基本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经办环节和场景下,越方便快捷就越好,其中审查核实也必须依法严格到位。比如在办理职工“中人”的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转移者“视同缴费”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欠缴费用”的认定,需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可图一时便捷和满足时限要求而放松审核,否则是对群众利益的不负责任,会对基金安全造成影响。

再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社保经办中的应用日益深化,经办在许多场景下都采集了参保者的生物学特征信息以及个人敏感信息,参保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应当提到社保经办的重要议事日程。如果仅仅满足社保经办数据共享和交换,而没有严格的信息保护措施或者经过数据脱敏处理,很可能损害参保者利益。因此,要在采取措施强化社保经办服务便捷的同时,始终把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和参保者的个人信息安全放在首位;要坚持做到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能简则简、能便则便,更好地保障群众利益和社保基金安全。

重视和加强对弱势群体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社保经办服务建设。现实中许多地方建立了完备的社保经办体系,包括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但仍有部分特殊人群获取社保经办服务困难,或者要花费更大的成本。如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群、居住在老旧小区无电梯的较高楼层老人等,他们出行困难,去社保经办大厅办事不便,同时现代化的设施设备和手机软件对他们而言也操作复杂。解决该问题,仅靠社区服务或志愿者服务难以满足要求,建议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定期的居家走访机制和提供社保业务上门办理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切实落实《经办条例》第三十条提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对社保经办机构“人财物”的投入力度,为持续提高经办能力提供保障。

注重社保经办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经办逻辑从方便管理者转变为方便参保者。税务部门征缴社保费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保部门的征缴压力。但调研中发现,有些地区的征缴环节和社保经办环节存在不协调情况。如对各项社保参保缴费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追缴欠费等责任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的频繁对账及信息共享也存在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者享受正当的社保权益。建议进一步明确部门之间的社保经办责任,理顺参保登记、费用申报和征缴等各环节关系,以确保《经办条例》更好落地。

 

(责任编辑 :邹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