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县:禁止使用童工 维护合法权益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相关规定,近期,经临夏县人社局安排,临夏县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对县城辖区内的某饮品店使用童工一案做出了行政处罚。

 根据有关举报,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对某饮品店使用童工进行了立案调查,多次到现场调查、问询店主及涉事当事人,查明该店确实存在招用童工的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 第2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 第6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店做出了相应行政处罚(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