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甘劳培发[1994]第168号):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立站(所)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3、《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暂行规定》( 甘劳培发[1994]第359号)第三条:省、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在办的鉴定所进行资格审查,鉴定中级技术等级(含中级)以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要件:
1、书面申请
2、《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所资格呈报表》,《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呈报表》
3、申请成立的鉴定所场地、设施等相关文字、图纸、图片等资料
4、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对象向州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建所资格呈报表》,提供场地设施等相关材料;
2、州人社局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实地勘察,对符合规定条件者发许可文,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办科室:临夏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七、联系电话:0930-6221018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2、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