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BGS/2014-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州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3-10 10:41:00 |
名称 | 临夏州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试行) | ||
文号 | 主题词 | 临夏 行政机关 公文 信息公开 审核 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公文管理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行政机关公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公文产生的同时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发文单应具有公开属性标注栏,公文印刷时,应在版记处标明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公文起草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商公文起草部门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七条 对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公文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分类处理。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本机关网站或其他适当途径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每年要对本机关制作的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工作流程、业务信息、统计数据、执法记录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