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规定,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现将《甘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是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进一步协调和理顺与金融服务机构的关系,切实做好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二、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支出户、收入户应当开设在一个金融机构,不允许在一个县市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代办服务机构。各相关金融代办服务机构应当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金融代办服务工作。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的原则是基金省级统筹,业务县级经办,现阶段经办管理方式不变。管理办法对保费收缴、财政补贴、基金上解的运行程序、时限,以及资金预留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研究、全面掌握省级统筹政策要点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人员培训和工作调整,以适应省级统筹工作的需要。
四、各地要抓紧时间做好基金收支情况的核算清理工作,做好基金的预留和上解工作,确保省级统筹工作顺利开展。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的结余基金,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及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于2016年10月31日前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甘肃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账 号:930010600201019158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营业部
附件: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省 人 社 厅 省 财 政 厅
2016年9月2日
附件: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部分失地)基金。
第三条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部分失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等三项制度个人账户单独记账,相应待遇合并计发。
第四条 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的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办法。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行统一核算办法、统一征收方式、统一支付待遇、统一调度使用和统一预决算管理。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执行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 基金省级管理后,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负责基金的筹集、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在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管理,分账核算。县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的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收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应承担的各项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收到款项后,应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按基金预算支出数留足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后,在当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个人缴费收入资金(包括个人缴费、各级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利息收入)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部分失地)基金同步上解。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后,村干部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各县区负责从预留的基金中发放。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按现行编制程序要求,逐级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省级。省级人社、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督促、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