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州办发〔2015〕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州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峻,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全州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和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1〕13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缴范围和标准
根据《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7〕86号)和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1〕13号),州内凡从事各类房屋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以后,方可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2013年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在2015年前尚未完工的,要按工程进展情况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4年已缴纳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中,如果没有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可暂按缴纳对待,如果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按3%足额征缴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5年以后的必须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明确部门责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1〕13号),各级发改、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要按行业管理,坚持谁发放许可证,谁负责征缴保证金的原则,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负责通知本行业领域发放开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后,方可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大处罚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欠薪行为,要依法及时做出限期支付指令;对行为人逃匿的,要与人民法院建立绿色司法通道,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人民法院在核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企业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级发改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建设单位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对其项目投资、新项目立项、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实行黑名单制度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临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
四、加强保证金管理工作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支取、退还、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发挥好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效果。州、县人社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要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保证金要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公示工资发放情况,公示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人社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人社部门经核查确认后,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换缴费单位。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人社部门和指定银行积极协调做好服务。
五、落实好各项措施
各县(市)、州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及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4〕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和企业失信惩罚制度、健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政司法衔接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诚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形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工作合力。要严厉打击企业主利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解决经济纠纷,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等经济债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已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尽快调查核实,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协助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配合检察院、法院做好起诉、受理和审理等工作,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以法律措施,确保实现农民工工资零拖欠。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文章来源:州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