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城镇职工特慢病门诊补助和医疗费用
总额控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临州医保[2018]67号
各县(市)医保中心、临夏市辖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18】164号)文件要求,参照省直《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结合我州实际将修订完善后的《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下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申报资料、治疗指征、诊疗范围认真做好特殊及慢性疾病人员资格审定及门诊费用支付工作。
按照《关于印发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18】165号)文件要求,请各经办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疗保险总额控制指标的核定及执行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8月25日前报州医保中心。
州本级城镇职工各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核定表附后,请临夏市辖区内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
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
一、肾衰竭透析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肾功能检查资料,其中必须具有血肌酐和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资料;
(4)影像学资料;
(5)正在进行肾透析治疗的患者需交肾透析治疗的有关资料;
(6)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肾病科为患者制定的透析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肾功能衰竭,达到下列标准,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透析治疗的患者。
(1)实验室检查结果至少符合下列一项:
血肌酐≥707μmol/L;内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糖
尿病患者的内生肌酐清除率可以为≤15ml/minL。
(2)临床资料确认有:尿毒毒素中毒的心血管、呼吸、神经、血液、消化等系统的症状和体征。
3、肾衰竭门诊透析的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包括: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血液灌流、结肠透析及与之相关的诊疗项目;
(2)透析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附录1规定;
(3)透析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4)透析前、透析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及以往的放、化疗等资料;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放疗或化疗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放、化疗的指征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恶性肿瘤或白血病,需要在门诊需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和/或化学治疗的患者。
3.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门诊放、化疗的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
(2)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3)必需的支持治疗、诱导化疗和相关治疗,包括成分输血、止血及控制感染等;
(4)放疗后的局部反应、全身反应的治疗;
(5)放疗前、放疗期间及放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及器官移植手术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症状、体征等;
(3)有关实验室检查资料;
(4)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3、器官移植抗排异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器官移植抗排异的药物治疗;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和相关治疗;
(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局部和全身并发症的治疗;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前及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常规、网织红细胞计数等周围血象检查资料;
(4)骨髓检查资料;
(5)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血液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3、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再生障碍贫血的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适血细胞因子等);
(2)对症治疗(包括止血及控制感染等);使用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必须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管理的通知》(甘社保[2004]7号)文件的规定;
(3)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心脏介入治疗主要指:经皮穿刺腔内冠状动脉成形术,经皮穿刺冠状动脉内支架安置术和冠状动脉内粥样硬化斑块消除术。
(2)相关心脏病的病史、症状及体症;
(3)相关心电图及临床检查资料;
(4)心脏介入治疗前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前后有关影像学资料;
(5)心脏介入治疗术、心脏瓣膜置换术的手术记录;
(6)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专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2、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3、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抗凝、调脂、抗心肌缺血、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扩血管等药物的治疗;
(2)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继发病及发症的治疗;
(3)原发心脏病及危险因素的相关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糖尿病伴并发症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尿糖测定、血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及有关血液生化资料;
(4)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蛋白定性、定量检查和白蛋白检查等)及肾功能检查资料(主要指血肌酐、血尿素氮等);
(5)心电图资料;
(6)其他资料,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应具有眼底检查的文字和图像资料。糖尿病神经病变应具有相关临床资料和神经系统的电生理检查资料;
(7)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内分泌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内分泌科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签字。
申请者的近期住院(指2年内)病历中有关资料完整,可免收⑵~⑺项资料。
2、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达到国内现行的糖尿病诊断标准,并伴有下列并发症,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的患者。
糖尿病的并发症:①大血管病变: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及肢体外周动脉硬化(含肢体坏死);②微血管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心肌病、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③糖尿病性神经病变;④糖尿病足;⑤糖尿病引起的黄斑病、白内障、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病变。
3、糖尿病伴并发症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糖尿病的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伴并发症的治疗;
(3)糖尿病及糖尿病伴并发症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原发性高血压伴并发症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血管科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原发性高血压门诊治疗的指征
(1)高度危险组:高血压水平属1级或2级兼患糖尿病、靶器官损伤或更多危险因素,及高血压水平属3级无其他危险因素者属高危组;
(2)极度危险组:高血压3级同时有1种以上危险因素或靶器官损伤,或高血压1-3级并有临床相关疾病。
3、原发性高血压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的治疗;
(2)抗高血压药物副作用的治疗;
(3)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4)高血压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慢性肝炎、肝硬化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2)肝功能检查资料(生化、病毒学、影像学资料);
(3)患者认定的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专科主治医师签字。
2、慢性肝炎、肝硬化门诊治疗的指征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实验室检查:血清HbeAg、抗HBc、HBc-IgM、HBV-DVA、DNA聚合酶阳性,并提示处于活动期;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肝硬化,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的患者。
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抗HCV和HCV-RNA阳性,并提示处于活动期。
3、慢性肝炎、肝硬化门诊治疗的临床诊疗范围
(1)抗病毒药物和保肝药物的治疗;
(2)治疗前、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九、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肺功能检查、影像学资料;
(4)患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的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为患者制定的门诊治疗计划。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门诊治疗的诊疗范围
(1)缓解和控制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药物治疗;
(2)抗感染药物;
(3)治疗期间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
十、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住院(指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的诊断证明;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关节的影像学资料;
(4)相关的生化检查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并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签字。
2、类风湿性关节炎门诊治疗的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患者,并符合以下7条诊断标准中4条或4条以上的:
(1)晨僵至少1小时,持续≥6周;
(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6周;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胀≥6周;
(4)关节肿胀≥6周;
(5)皮下有类风湿结节;
(6)手部类风湿关节炎Х线放射学的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间隙变窄);
关节功能分级:关节功能分级:I 级,能完成日常工作而无障碍;II级,能从事正常活动,但有一个或多个关节活动受限或不适;III级,仅能胜任部分日常活动或生活部分自理;IV级大部分或完全失去活动能力,长期卧床或依靠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3、诊疗范围
(1)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初次发病及申办前一月内与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2)相关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辅助检查资料:头部CT或 MRI;
(4)定点医院相关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1)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头颅CT、MRI明确提示病变部位。
(2)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1)偏瘫肌力≤3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与脑血管意外相关非肢体瘫的中度以上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5)运动性失语、吞咽障碍或智力障碍。
3、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及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及中医针灸治疗;
(3)后遗症期治疗的相关检查。
十二、冠心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辅助检查资料;
(4)患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学科的副主任医师(含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家为患者制定的门诊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1)心绞痛型冠心病
1)有典型症状;
2)有典型ECG改变;
3)心脏负荷试验阳性;
4)胸片提示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心脏扩大)或心脏彩超提示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5)放射性核素检查提示有心肌缺血或多排CT检查冠状动脉1支或1支以上冠脉狭窄≥40%或冠状动脉造影提示1支或1支以上冠脉狭窄≥40%。
具备1+2+3基本条件再加4或具备1+5或2+5或3+5均符合诊断标准。
(2)心肌梗塞
1)有典型心肌梗死病史,能提供发病期间典型ECG及心肌坏死标记物异常病历;
2)有典型症状,ECG提示典型陈旧性心肌梗死改变;
3)胸片提示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心脏扩大)或心脏彩超提示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4)有心肌梗死病史,放射性核素检查提示有心肌缺血或多排CT检查冠状动脉1支或1支以上冠脉狭窄≥40%或冠状动脉造影提示1支或1支以上冠脉狭窄≥40%。
具备1或4或2+3均符合诊断标准。
(3)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型冠心病
1)有冠心病史;
2)胸片提示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心脏扩大)或心脏彩超提示局部室壁运动异常;
3)心功能Ⅲ-Ⅳ级;
4)心律失常(ECG或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有阵发性室速或房颤或窦性停博或二度、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等严重心律失常)。
具备1+2+3或1+2+4均符合诊断标准
(4)猝死型冠心病
有心源性心脏病史,能提供发病时异常ECG及抢救经过病历。
(5)隐匿型冠心病
冠状动脉造影提示1支或1支以上冠脉狭窄≥40%符合诊断标准。
3、诊疗范围
(1)相关的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的药物;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三、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尿肾功、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肌酐清除率报告单等检查资料;
(3)影像学诊断资料;
(4)定点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诊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任何原因导致的肾功能衰竭,内生肌酐清除率:男性≤25ml/min,女性≤21.5ml/min,不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3、诊疗范围
(1)肾衰竭相关的药物治疗;
(2)原发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相关的各项检查。
十四、慢性心力衰竭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慢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确认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NYHA的分级方案);
(3)原发心脏病的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及实验室检查资料;
(4)相关的实验室检查(如心电图、超声多普勒、X线等)资料;
(5)鉴别诊断的相关资料,排除COPD、支气管哮喘等疾病。
2、门诊治疗指征
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慢性心力衰竭,患者近期三个月内的心功能分级属于Ⅲ级或Ⅳ级(依据NYHA分级方案);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3、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药物治疗;
(2)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
(3)原发心脏病的病因、对症及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5)心衰治疗时应包括对原发病的治疗,如高血压、冠心病等。
十五、强直性脊柱炎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显性家族史等。
(3)血常规、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HLA—B27、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资料;
(4)胸部、关节的影像学资料(包括CT及X线阳性检查结果);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1)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活动期),需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1)X线表现为III~IV级双侧性骶髂关节炎,并至少具备1个临床标准;
2)X线表现为III~IV级单侧性骶髂关节炎或II级双侧性骶髂关节炎,并具备第1个临床标准(腰椎活动受限)或第2个及第3个临床标准(腰痛和胸廓扩张度受限)。
3)X线表现为典型脊柱影像学改变(如:椎体方形变、桥联、竹节样改变等),并至少具备1个临床标准。
(2)临床标准:
1)腰椎在额状面和矢状面的活动受限;
2)腰背痛至少3个月,活动可缓解,休息后不缓解;
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
3、X线标准:具有强直性脊柱炎所有的双侧骶髂关节改变(必须除外双侧性骶髂关节骨关节炎)。
(1)Ⅱ级:轻度异常,可见局限性侵蚀、硬化,但无关节间隙的改变;
(2)Ⅲ级:明显异常,为中度或进展性骶髂关节炎,伴有以下1项或1项以上改变(侵蚀、硬化、关节间隙增宽或狭窄,或部分强直);
(3)Ⅳ级:严重异常,完全性关节强直。
4、诊疗范围
(1)非甾体抗炎药、慢作用抗风湿药、糖皮质激素和生物免疫制剂的药物治疗;
(2)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关节外表现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六、精神分裂症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生共同签字的诊断诊明;
(3)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病史在2年(含2年)以上;
(4)相关的检查资料;
(5)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的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精神分裂症,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3、诊疗范围
(1)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2)抗精神病药毒、副作用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七、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影像学资料;
(4)心电图资料;
(5)肺功能检查资料;
(6)原发疾病的相关资料;
(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肺心病的、心功能不全代偿期、住院治疗后心功能稳定、NYHA心功能分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患者。
3、诊疗范围
(1)控制感染和通畅呼吸道的治疗;
(2)控制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3)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八、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
(3)血常规、尿常规、血沉等检查资料;
(4)自身抗体、补体、标志性抗体、免疫球蛋白及肝功能、肾功能、抗中性粒细胞葆浆抗体(CNCA)、抗心磷脂抗体(ACA)等实验室检查资料;
(5)狼疮带试验及或肾活检资料;
(6)影像学指(B超、CT、X线)检查资料;
(7)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1)心脏:冠状动脉血管受累、Libman-Sacks心内膜炎、心肌炎、心包炎、心包填塞、继发高血压;
(2)肺脏:肺动脉高压、肺出血、肺炎、肺梗死、肺萎缩、肺间质纤维化;
(3)消化系统:肠系膜血管炎、急性胰腺炎、肝损害、消化性溃疡、消化道出血;
(4)血液系统: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型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
(5)肾脏:肾小球肾炎持续不缓解、急进型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
(6)神经系统:抽搐、急性意识障碍、昏迷、脑卒中、横贯性脊髓炎、单神经炎、多神经炎、精神性发作、脱髓鞘综合征;
(7)其它:包括皮肤血管炎、弥漫性严重的皮损、溃疡、大疱、肌炎、非感染性高热有衰竭表现等。
3、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及其他治疗红斑狼疮药物;
(2)对症治疗的药物;
(3)对门诊治疗指征7项病症治疗的药物;
(4)治疗期间毒、副反应的治疗;
(5)治疗期前、治疗期间及治疗期后的相关检查。
十九、重症帕金森氏病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体征等,资料确认患者有震颤、肌肉强直、运动徐缓、姿势维持障碍等临床症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
(3)影像学(头部CT、MRI等)检查资料,排除其他相关疾病;
(4)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经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相关学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的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确认为重症帕金森氏病,需要在门诊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
3、诊疗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二十、支气管哮喘
1、申报资料
(1)患者本人近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近2年内)病历的复印件;
(2)有关临床资料,包括病史、症状和体征;
(3)肺功能检查、支气管激发试验或支气管舒张试验资料;
(4)影像学及心电图资料;
(5)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为患者制定的治疗计划。
2、门诊治疗指征
当年有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病情严重程度属于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患者;当年无住院记录的支气管哮喘慢性持续期,持续病程1年以上(含1年),病情严重程度达到慢性持续期的中度持续(第三级)或严重持续(第四级),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患者。
3、诊疗范围
(1)缓解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各种剂型的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吸入及口服剂型),茶碱类和抗胆碱类药物;
(2)控制哮喘发作的药物:包括这种剂型的糖皮质激素(吸入、口服及注射剂型),白三烯(LT)调节剂,非糖皮质激素抗炎药物和抗过敏药物;
(3)抗感染药物;
(4)症状治疗和脱敏治疗药物;
(5)相关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