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集厦门市劳务合作运营机构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劳务输入基地运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6﹞295号)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厦门市在我州建立了劳务输入基地,现面向全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征集劳务合作运营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务合作运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许可、依规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劳务合作运营机构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或劳务派遣许可证;
2.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工作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近三个月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缴交凭证;
5.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供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6.《申请合作运营机构报名表》。
三、劳务合作运营机构的职责
1.配合建立劳务信息交流相关系统,建立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接收、整理、推介厦门市用人单位发布的用工需求信息,搭建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信息互动平台。
2.广泛宣传厦门市就业扶持政策和用工环境,利用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采用形式多样的推广方式,宣传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美丽厦门”建设的情况,鼓励吸引劳动者到厦门就业。
3.配合厦门市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到厦务工人员跟踪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备案、记录到厦务工人员的就业进程。
四、劳务合作奖励政策
对劳务合作运营机构输送务工人员到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由厦门市人社部门给予劳务合作奖励。
输送到厦门市务工人员必须是在到厦之前一年内未在厦门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就业登记,且未在厦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员。
奖励采取按季分期拨付的方式,从务工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保之日起1年内,满3个月每人奖励800元、之后每满3个月奖励400元,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2000元/人。
五、劳务合作运营机构向厦门市输入劳动力流程
1.厦门市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合作运营信息平台提出劳务输入申请,申请内容经厦门市就业部门审核后,通过劳务合作运营平台向劳务合作运营机构推送用工信息。
2.劳务合作运营机构根据劳务合作平台推送的用工信息,在当地利用各种渠道适时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厦门市用人单位进行对接。
3.用人单位与求职者达成意向后,劳务合作运营机构应及时通过劳务合作平台备案拟到厦务工人员名单。
4.劳务合作运营机构未通过劳务合作平台向厦门市用人单位输送务工人员、或向厦门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输送务工人员,不给予劳务合作奖励。
六、报名时限
请各县市人社局通知所辖区域内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愿到州劳务办公室报名。
联系人:马小颖 联系电话:13209309911
孟昭芬 联系电话:13909303739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