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本级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参保登记申请书。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0930-6218276
五、受理机关:州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