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94条。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要件:
1.拟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的报告;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5.聘雇劳动合同或意向书;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向州人社局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相关证件,州人社局收到提交的文件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就业许可决定,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2.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州人社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州人社局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核,作出就业许可决定,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承办科室:临夏州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七、联系电话:0930-6212390
八、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台港澳人员的身份、就业的单位等进行核查,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