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申请材料:参加州直医疗保险的缴费证明
三、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现场办结
四、咨询电话:0930-6214305
五、流程图:单位申报-业务办理-业务复核-领导审批-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