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BGS/2014-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5-08-20 10:00:47 | |
名称 | 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主题词 | 临夏 回族 自治州 人民政府 关于 印发 城乡 居民 社会 养老保险 试点 实施 办法 通知 |
临夏州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夏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临夏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4日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人民政府
二0一一 年一月六日
临夏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州试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等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州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5元。其他的补贴由试点县(市)政府自定。
第七条 对城乡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州政府和试点县(市)政府负责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州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试点县(市)财政承担60元。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和稀少民族三女节育户)、五保户,由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补贴标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至60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至满15年,补缴时,政府补贴部分由试点县(市)政府承担,并与个人补缴年限和数额同步到位。
第九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直接领取中央和试点县(市)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各试点县(市),在新农保开始试点时,严格按《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暂时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要求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参保资格;村(居)民委员会将参保人员登记表、花名册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后上报试点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资格;试点县(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统一的参保档案。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试点县(市)社保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应于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收缴并存入城乡居民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填写《城乡居民缴费手册》和缴费明细表。
第五章 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市),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州、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和试点县(市)财政补助构成,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5元,试点县(市)按自定的标准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允许试点县(市)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县(市)政府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办法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省级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补贴的资金直接归集到试点县(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政府办、人社、财政、民政、残联、公安、农业、土地、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临夏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州人社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试点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州政府和试点县(市)政府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负责对缴费困难群体补助资金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
(二)州和试点县(市)人社部门为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政策制定、动员宣传、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
(三)州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负责中央、省财政和州本级财政补贴补助资金的归集和拨付;负责将试点工作网络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和试点工作经费的审核和拨付。
(四)州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指导、数据报表统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中心化管理系统等工作。
(五)各试点县(市)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关于积极配合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公治[2009]586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保、民政、残联、计生、统计等部门户籍核实工作和60岁以上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发放(补发)工作。
(六)试点县(市)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审核、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基金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统计报表等工作。
(七)试点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配备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负责五保户、残疾人的认定工作;计生部门负责“计生两户”的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93号)要求,试点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报省城乡居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州府发【201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