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BGS/2014-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5-08-19 19:19:18 | |
名称 | 临夏州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 ||
文号 | 主题词 | 临夏 城镇 居民 学生 基本 医疗保险 |
临夏州城镇居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宣 传 材 料
一、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其参保范围是学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残疾人、孤儿和其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城镇居民,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一)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2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二)学生每人每年筹资3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户籍登记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申报登记,缴费。居民缴费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在校学生由学校在每年9月统一缴纳。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城镇居民按年度参保,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按规定代缴。
(四)残联部门认定残疾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残联从残疾人补助资金中按规定代缴。
(五)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累计最高上调5%。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仍未补缴保险费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人员再次参保时,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补足欠费3个月后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起付标准和报销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转州外就医起付标准1500元。
(二)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费用按政策范围内给予报销:一级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85%,二级医院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报销比例65%,转州外就医报销比例60%。参保人员在中医医院住院,所发生住院费用在同级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三)残疾居民和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报销时根据(临州办发[2011]255号)文件精神,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同级医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0%)。并将残疾人和孤儿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到城镇居民医保保障范围。
(四)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参保患者在报销医疗费时,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降低10%(急诊除外)。城镇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住院治疗,纳入报销范围。
(五)参保居民计划内生育的,实行定额标准给予补偿: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在生育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给予补偿时,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部分由患者个人承担。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七)参保居民因病确需住院治疗,凭《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审批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住院治疗;确需转州外治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建立异地住院档案后,方可转外治疗。出院返回后凭相关手续报销。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三个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1、在国外或港、奥、台地区治疗的;
2、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支付的;
3、发生交通事故的;
4、因医疗事故发生住院费用的;
5、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意外发生住院费用的。
(十)参保居民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2、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费用;
3、个人自付比例。
临夏州医疗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