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BGS/2014-004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5-08-19 16:11:33 | |
名称 | 关于加快富民产业培育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若干政策规定 | ||
文号 | 主题词 | 关于 加快 富民 产业 培育 促进 城乡 居民 收入 倍增 若干 政策规定 |
关于加快富民产业培育促进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若干政策规定
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培育富民产业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关键。依据《临夏州产业富民收入倍增规划》,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大对玉米地膜饲草种植补贴力度。对全州120万亩双垄沟播玉米地膜农户负担部分,由县(市)财政进行全额补贴。对每年新种植1亩以上的苜蓿等饲草,由县(市)财政按50元/亩标准一次性给予种子奖励补贴。
二、实行能繁母牛母羊补贴。对新增牛羊良种能繁母畜,按照牛1000元/头、羊100元/只的标准,州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
三、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对新建年存栏牛100头、羊5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县(市)政府提供担保,享受30-50万元的双联惠农贴息贷款。
四、建立养殖业保险制度。积极向国家争取养殖业保险政策,支持养殖户开展养殖保险业务。保险费由国家政策支持和农户自筹解决。
五、扶持设施蔬菜基地建设。对新建的现代高效日光温室,州级财政奖励补贴2000元/亩;县(市)财政奖励补贴2000元/亩,对循环利用高效节水设施技术的再奖补1000元/亩。
六、支持优质林果基地建设。对新建的花椒、啤特果、核桃等优质林果基地,享受国家造林绿化补助政策,由县(市)财政按1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补贴。对发展规模在50亩以上的林下经济产业,由县(市)政府提供担保,享受双联惠农贴息贷款政策。
七、支持发展育苗产业。对投入大、周期长的阔叶树、针叶树、经济林、城市绿化树种等育苗产业,规模达到20亩以上的,由县(市)政府提供担保,享受双联惠农贴息贷款政策。
八、支持发展药材种植。对新种植当归、党参、黄芪、柴胡等中药材规模达到10亩以上,按500元/亩的标准,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种苗奖励补贴。
九、实施职业培训转移就业工程。按照“统一整合、统筹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由州县(市)政府牵头,整合州内各方面培训资金和资源,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实行技能培训全免费。积极与国家级帮扶企业和职业技术院校合作,采用培训费用由州县(市)与企业、学校分担的办法,每年稳定培训1万名星火就业带头人,实施职业培训转移就业工程。
十、实行劳务输转激励政策。对有组织、大规模的劳务输出,劳务人员交通费由县(市)财政全额补贴。对服务保障作用发挥好的劳务工作站和中介组织,每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在埠内外新办牛肉拉面、东乡手抓、小商铺等吸纳5人以上的微小服务企业,由县(市)政府担保,享受5-20万元的双联惠农贴息贷款。在全国4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创办的“清真东乡手抓餐饮”一次性给予30000元的奖励。对吸纳临夏籍劳动力50人以上、用工时间超过半年的州内外用工企业,县(市)政府按用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商贸旅游加工业。对回乡创业和外来投资发展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特殊扶持政策。除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市场收取摊位费或租赁费之外,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开发旅游产品、兴办农家乐的企业和个人,由县(市)政府提供担保,享受双联惠农贴息贷款政策。
十二、实施创业就业激励政策。对州内初始创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金,两年内免收管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以及享受最低保障和失地农民等就业人员初始创业的,由县(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助。每县(市)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见习岗位各100名以上,全州每年不少于2000名。
十三、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提高10%以上。落实企业“三方”工资协商制度,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
十四、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机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的相关规定,实施津补贴与人员职务岗位级别、技术职称、工资待遇挂钩政策。完善年终考核奖励制度。落实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增长机制。
十五、拓宽居民投资理财渠道。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资产经营公司、租赁公司、小额信贷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投资证券、期货和保险。探索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公共服务中介机构,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中介机构投资公共事业。
十六、减少居民公共消费支出。对州内供暖企业实行政府补贴政策。实行学前教育全免费。减免老年人、残疾人和学生的公共交通乘车费。
十七、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失地农民、无地安置移民及进城就业、创业、务工农民办理城镇居民户籍手续,取消一切准入条件,免除相关费用,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十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支持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适度规模的土地集约经营方式转变,对土地、林地流转达到20亩以上的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享受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相关政策。允许纳入城市规划及建成区的农村宅基地、设施用地入市流转。允许宅基地、林权、农用设备等用于贷款抵押。
十九、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县(市)政府对新发展的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形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同时享受农业补贴和龙头企业各项政策。对龙头企业与农民股份或专业合作社通过订单等多种形式建立利益联结的,优先享受龙头企业扶持和双联惠农贴息贷款政策。
二十、建立村级产业发展互助社。采取州财政资金、扶贫资金和企业资金、农户资金、其他方面资金合伙合作的方式,筹集5亿元资金,建立以村级为单位的产业发展互助社,为全州全部村特别是贫困村提供州级产业发展资金,每村平均50万元以上,逐年滚动注入。
二十一、做大县级融资担保平台。每县(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全州融资担保平台资本金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二十二、压缩“三公”经费。今年州、县(市)两级的公务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分别压缩50%、30%、20%,用于富民产业和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今后,州、县(市)级财政每年按照这个数额安排预算,专项用于农民从发展养殖业中增收。
二十三、整合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搭建平台、以县为主、统一整合、集中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由州上指导,县抓落实,整合各方面的涉农资金,集中用于富民产业培育和农民增收。
二十四、本规定涉及补助资金坚持“摸清底数、造册登记、奖补新增、防止虚报冒领、公平公正、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十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作调整。州发改委牵头负责解释,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